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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10.30”起重伤害事故

2014-09-25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简介

    200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1.1万元。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8313㎡。,总造价23843.22万元,共计8栋楼,发生事故的3号楼高85.45m,共计28层。事故发生在上午6时左右,3号楼木工班组、钢筋班组共计12名施工员,吃完早饭后,乘坐施工升降机准备到25层工作面作业,由其中1人(非操作人员)擅自开机。由于第43标准节间两侧两根连接螺栓紧固螺母脱落,东侧吊笼产生的倾覆力矩大于上部四节标准节自重及钢丝绳拉力产生的稳定力矩,造成第43至46标准节倾倒在3号楼东而外钢管脚手架上,凶吊笼重力和冲击力的作用,致使吊笼滚轮和安全钩滑脱标准节,对重钢丝绳脱离顶部滑轮,吊笼坠落在2号楼与3号楼之间的2层平台上,坠落点与施工升降机机架的中心点距离约6m。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建设单位法人、副总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18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借出资质的施工、劳务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升降机安装单位负责人等33名贵任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建设、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设备管理严重缺失,施工升降机安装、检测、日常检代、维护保养未到位。当东侧吊笼行至第44、45标准节时,由于施工升降机第42、43标准节间西侧两根连接螺栓紧固螺母已脱落,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致使第42节以上四节标准节倾倒,吊笼滚轮和安全钩滑脱标准节,对重钢丝绳脱离顶部滑轮,吊笼坠落。

    2.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集开发、施工和设备安装于一体,签订“阴阳”合同,私招乱雇,把分项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农民工组织施工。

    (2)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现场管理混乱。项目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证上岗。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施工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

    (3)施工单位把资质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从中收取管理费。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且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未派出项目经理进驻施工现场,严重违反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4)劳务分包、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把各自的模板作业劳务分包、脚手架劳务分包资质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从中收取管理费,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模板工程、脚手架安装工程施工。且均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的约定,未派出项目经理进驻施工现场管理,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5)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总监长期不到位,现场管理力量弱化。一是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委托临理合同》,违规协助、配合建设单位降低工程监理收费标准,降低监理标准;二是协助施工单位造假;三是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四是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漠。

    (6)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不重视施工升降机检测前置条件相关资料项目的检查,未按施下升降机检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认真组织检测,凭经验编写检测数据,不负责任地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为非法安装的施工升降机顺利通过检测提供方便。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单位无视法律法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建设单位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借资质自己搞施工,签订“阴阳”合同,集开发、施工和设备安装于一体,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2.个别施工单位,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协助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属于明显的卖牌于行为;而签订《公司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是典型的项目经理大包干现象,为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了途径。

    3.工程监理形同虚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置法律法规不顾,同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监理费一次包干,低成本必然造成管理粗放,一名监理管多个项目,人员不到岗,形成经营、管理上的恶性循环。

    4.检测单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作为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某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不重视前置条件检查,未按要求组织检测,凭经验编写数据,不负责任地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死角,为非法安装的施工升降机顺利通过检测提供方便。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从建设单位开始,分部工程被层层转包,最终由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队完成。

    6.执法管理存在漏洞。有关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日常监管不力,对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资质自行组织施工,层层转包,私招乱雇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对多次重复出现同类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