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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作业事故案例

2014-12-12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在某有限公司的五号车间内,一名立式机床操作工将一块重约4.3吨的H型钢工件用电动单梁起重机(俗称行车)从五号车间吊运到四号车间,放在铺整不平的钢板上,在未取下行车吊钩的情况下,即用气刨手工对工件下部进行作业。当H型钢下翼被气刨刨开,H型钢变成T型钢后,由于整个工件重心不稳,造成下部工件突然倒下,压在这名操作人员身上,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这名操作人员并无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行车操作属于特种作业,该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违章操作在行车吊挂重物时直接对重物进行加工,造成重物突然倒下引发了事故的发生。

  提示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常见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行车作业十不吊:

  ⒈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⒉物体质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⒊斜拉物体不吊;

  ⒋重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

  ⒌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⒍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⒎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⒏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吊;

  ⒐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⒑钢(铁)水装得过满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