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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9•27”起重伤害事故

2015-01-08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0日,位于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工业区新荣街1号,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82000013254,法定代表人刘文荣,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焊管加工;带钢销售。该公司下设办公室、安全科、生产科和销售科,现有职工150人,其中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9月27日19时,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一号线丁班班长郑旭才带领韩振、孟良和谢建金等60名丁班工人到班。接班前,郑旭才主持召开班前会,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对设备进行了日常的检查,然后开始工作。按照任务分工,倒位工孟良和天车工韩振负责将上一班所用旧轧机更换为本班用新轧机。19时19分,韩振将换下来的旧轧机起吊后,开始操作天车向西移动,同时天车小车向北移动。19时20分左右,韩振在操作天车提升吊物躲避附近废料斗过程中,起吊物触碰到天车上限位,导致天车触发限位断电保护。天车断电后因惯性继续向西北方向滑行,滑行过程中吊物将正在1号线7平轧机西侧测量新轧机辊缝的孟良挤伤。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天车工韩振立刻将天车档位归零,重新送电,并将天车固定住。事故现场班长郑旭才电话向一线车间主任张凤臣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后和现场人员一起开车将孟良送往丰南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9月28日1时30分左右,孟良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车工韩振违反操作规程,在操作天车吊装作业时,大车小车同时运动,起升吊装物碰到上限位,致使天车断电失控,挤撞到倒位工孟良,导致孟良受伤。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吊装作业无专人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章行为,个别岗位无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从业人员操作无章可循。

  2.教育培训不到位。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差。

  3.隐患排查不到位。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针对多次出现的事故苗头未引起足够重视,隐患排查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孟良,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倒位工,负责配合天车工更换生产线上所用轧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站在起吊物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2.韩振,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车工,负责操作天车。违章作业,在吊装作业时同时操作大车小车动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3.郑旭才,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一号线丁班班长兼安全员,负责该班全面工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4.张凤臣,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一线车间主任,负责一线车间全面工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5.谢凤友,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科长,负责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6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6.刘文荣,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2.88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地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12万元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安全监管,加大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督导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要切实搞好职工的“三级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有对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从本质上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四)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设备管理,特别是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的整改,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设置有效防护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职工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