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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6•20”起重伤害事故

2015-01-14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成立于2003年11月,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刘辛庄村东,经济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21200000186,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董智勇,主要从事角钢、槽钢、工字钢轧制销售。该厂下设办公室、生产科和销售科,现有职工177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20日6时30分,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轧钢车间开坯班组长宁卫华带领冯保华、杨小君等8名白班工人到班。接班前,生产厂长高金录和宁卫华主持召开了班前会,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明确安全注意事项。7时,宁卫华、冯保华等人准时与夜班工人进行交接班并开始进行设备日常检修。7时30分,设备检修完毕后,宁卫华把8名工人分成两个班组开始正常工作(两组每小时轮换一次,一组工作,另一组休息)。9时,冯保华一组接班,按照任务分工,冯保华负责清理循环水池内氧化铁,手持遥控器控制电葫芦操作天车抓斗,将循环水池内氧化铁抓取后放入循环水池南侧的料斗内。9时25分,天车抓斗无法张开,不能正常工作,冯保华将天车抓斗悬停在料斗内,并站到天车抓斗上用脚踩踏抓斗上的衬铁(控制抓斗开合的装置)进行调整。9时30分,冯保华调整完衬铁后,站立在料斗北侧,手持遥控器控制电葫芦调试抓斗,因操作失误,天车抓斗突然向北运行,将料斗撞向循环水池,料斗撞击到站立在料斗北侧的冯保华,同时抓斗也撞击到冯保华,致使冯保华坠落循环水池内,导致受伤。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轧钢车间开坯工杨小君立即关闭正在循环水池内抽水的循环水泵,事故现场工人周立云急忙跑到加热炉附近,向正在指挥吊车安装脱硫烟囱的生产厂长高金录报告了事故情况。高金录赶到事故现场时,现场人员已将冯保华救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时50分左右,“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将冯保华送往丰润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日11时左右,冯保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冯保华手持遥控器控制电葫芦调试天车抓斗时,因操作失误,天车抓斗突然向北运行,将料斗撞向循环水池,料斗撞击到站立在料斗北侧的冯保华,同时抓斗也撞击到冯保华,致使冯保华坠落循环水池内,导致受伤。

  (二)间接原因。

  1.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吊装作业无专人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个别岗位无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从业人员操作无章可循。

  2.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差。

  3.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循环水池无任何防护;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私自操作天车。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冯保华,男,唐山市丰润区轧钢厂轧钢车间开坯工,负责开坯工作。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2.杨小君,男,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轧钢车间开坯工,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3.宁卫华,男,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轧钢车间开坯班组长,负责该班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6000元的经济处罚。

  4.高金录,男,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生产厂长,负责轧钢车间日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5.董智勇,男,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厂长,负责该厂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计8373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12万元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在全厂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要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

  (三)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