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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钢质渔船“Z”轮与以色列籍集装箱船“B”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2009-03-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5月20日约2200时,荣成市王某所属的中国籍钢质渔船“B”船与以色列籍集装箱船“Z”轮在朝连岛附近发生碰撞。事故造成“B”船损坏进水并在拖带中沉没,1名船员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40多万人民币,构成大事故。

  一、船舶概况

  1、Z轮

  船舶国籍:以色列

  船舶登记港:HAIFA

  船级:A.B.S.

  制造厂商:HOWALDTSWERKE DEUTSCHE WERFT

  制造年月:1991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船体材料:钢

  船舶总吨:37,209

  夏季吃水:12.00米

  船舶总长:236.00米

  船舶型宽:32.20米

  船舶型深:18.80米

  主机功率:21,700千瓦

  额定航速:21.00节

  2、“B”船

  船舶国籍:中国

  船舶登记港:石岛

  船舶所有人:王某

  制造厂商:  荣成市某造船有限公司

  制造年月:2002.08

  船舶种类:捕捞船

  船体材料:钢

  船舶总吨:62

  船舶总长:23.56米

  船舶型宽:5.00米

  船舶型深:2.10米

  主机功率:110千瓦

  二、事故当时天气海况情况

  天空:晴天

  风向/风力:南风/3-4级

  能见度(距离):3-4海里

  海况:轻浪

  三、认定肇事船舶

  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和位置,经过某某海事局交管中心和AIS系统排查,锁定了两艘肇事嫌疑船:巴拿马籍油轮“G”轮和以色列籍集装箱船“Z”轮。

  上述二轮当时均开往了上海港,调查人员立即赴上海港对二轮进行了调查。

  巴拿马籍油轮“G”轮5月20日2200时的船位35°57′.60N 120°37′.90E与事故发生的概位35°55′.1N 120°46′.02E差异太大被排除肇事的可能性。

  对以色列籍集装箱船“Z”轮的勘查、取证和调查情况如下:

  1.  5月20日2200时“Z”轮的船位35°54′.8N

  120°47′.30E与“B”轮提供的碰撞概位35°55′.1N 120°46′.02E位相吻合,即与事故时间和位置相吻合。

  2. 2200时,在“Z”轮周围3海里范围内没有其他较大型船舶。

  3. AIS 系统显示的2200时“Z”轮航向、航迹的变化,与调查取得的A轮航向记录显示的情况相同。即与事故当时的情形相吻合。

  4. “Z”轮左舷船壳上有明显的新的刮擦痕迹,并且留有与“B”轮船壳油漆颜色相同的油漆附着物。

  5. “Z”轮两舷船舯均有ZIM字样。与“B”轮船长看到的后两个IM字样相符。

  6. “Z”轮的船壳油漆颜色是轻载水线以上为黑色以下为红色。这与“B”轮船长提供的信息情况相同。

  7. “Z”轮驶抵上海港时其舵上部露出水面。这与“B”轮船长提供的信息情况相符。

  由以上证据,我们认定“Z”轮是肇事船。

  四、事故经过

  2007年5月16日1700时,“B”轮与其对船“鲁荣渔2196”轮,还有“鲁荣渔7256”、 “鲁荣渔7257”、 “鲁荣渔2399”、“鲁荣渔2400”等轮同时一起由石岛开船驶往92海区2小区捕鲅鱼。次日即17日约0200时驶抵预定渔场。

  5月20日约2200时,“B”轮在概位35°55′.1N  120°46′.02E处其右舷前渔舱前部与“Z”轮左舷前部碰撞。

  当时,“B”轮大副值班,(其他船员包括船长在睡觉)正在碰撞位置附近以约3.0节速度200°航向拖网。该轮显示左右舷灯、尾灯以及主桅上显示上绿下白拖网作业灯。

  碰撞后,该轮船长被惊醒,起床后看不见值班的大副,立即组织寻找。同时,船长发现其船贴靠在大船即“Z”轮的左舷。他看见大船船壳油漆颜色上黑下红。随着大船向前运动“B”轮与大船壳摩擦着向后移动。“B”轮船长看见在大船船舯附近有“IM”字样。很快“B”轮移动到大船的船尾后方,“B”轮船长看见大船船尾有上下两行外文字母,大船的舵上部露出水面,螺旋桨打出水花。大船没有任何停顿快速驶离了现场。

  由于“B”轮右舷前渔舱前部破损进水,情况危急,船长立即向周围船舶求救。

  周围援船抵达事故现场后帮助“B”轮排水和寻找大副。由于无法堵漏,故采取了两艘援船在事故船两舷“抬”着,另一艘援船拖带欲将其拖回石岛港的措施。由于进水和风浪的共同作用,该轮最终于21日0200时在35°05′.ON 121°08′.70E处沉没。

  寻找大副的海上搜寻工作一直进行到21日1200时,但没有找到,大副失踪。

  2007年5月20日1927时,“Z”轮船首吃水7.40米船尾吃水8.10米由青岛港开船。该轮海上全速航速21.0节。

  2100时,船位35°59′.5N 120°29′.0E,航向103°,航速约17.0节。

  约2148时至2150时之间,Z轮的航向由123°至158°至098°至140°。

  2200时,“Z”轮航向140°在船位 35°56′.0N  120°46′.0E处与“B”轮发生了碰撞。

  碰撞后,“Z”轮没有任何停顿快速驶离了现场。

  五、事故损害情况

  1. “B”轮大副失踪。

  2. “B”轮损坏进水,在被拖带中沉没。

  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人民币。

  六、原因分析

 

“Z”轮与“B”船碰撞示意图

  “B”轮与其对船正在双拖网,显示了拖网信号,“Z”轮如果了望没有疏忽的话应该在较早的某时刻看到,就应该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并且给“B”轮让路,碰撞应该避免。而结果是发生了碰撞,而且,由“B”轮船长看到的情形:“Z”轮没有作任何停顿驶离了现场,由此可以认为其在使用海上全速航行。故不能认为“Z”轮使用的是安全航速。这一点还可以旁证该轮的了望疏忽。

  避让措施不当:“B”轮正在拖网,是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Z”轮技术条件比较先进,只要有足够大的水域,操纵性应该是比较灵活。如果“Z”轮避让措施得当就应该避免碰撞。结果相反,说明该轮避让措施不当。这一点同样旁证了该轮的了望疏忽。

  同样,“B”轮如果了望没有疏忽应该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避免碰撞。

  七、安全管理建议

  1、确实加强对船舶驾驶员进行了望、安全航速等规则原则性条款的教育。此次事故相关二轮的行动再一次证明任何时候原则是不能违背的。否则,就要付出像二轮这样甚至更惨痛的代价。

  2、船公司确实应该在值班责任心和谨慎驾驶方面进行专题培训和教育。二轮的驾驶员发现对方都比较迟,除了望疏忽外,更重要的还是值班责任心与驾驶不谨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