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0日约2200时,荣成市王某所属的中国籍钢质渔船“B”船与以色列籍集装箱船“Z”轮在朝连岛附近发生碰撞。事故造成“B”船损坏进水并在拖带中沉没,1名船员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40多万人民币,构成大事故。
一、船舶概况
1、Z轮
船舶国籍:以色列
船舶登记港:HAIFA
船级:A.B.S.
制造厂商:HOWALDTSWERKE DEUTSCHE WERFT
制造年月:1991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船体材料:钢
船舶总吨:37,209
夏季吃水:12.00米
船舶总长:236.00米
船舶型宽:32.20米
船舶型深:18.80米
主机功率:21,700千瓦
额定航速:21.00节
2、“B”船
船舶国籍:中国
船舶登记港:石岛
船舶所有人:王某
制造厂商: 荣成市某造船有限公司
制造年月:2002.08
船舶种类:捕捞船
船体材料:钢
船舶总吨:62
船舶总长:23.56米
船舶型宽:5.00米
船舶型深:2.10米
主机功率:110千瓦
二、事故当时天气海况情况
天空:晴天
风向/风力:南风/3-4级
能见度(距离):3-4海里
海况:轻浪
三、认定肇事船舶
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和位置,经过某某海事局交管中心和AIS系统排查,锁定了两艘肇事嫌疑船:巴拿马籍油轮“G”轮和以色列籍集装箱船“Z”轮。
上述二轮当时均开往了上海港,调查人员立即赴上海港对二轮进行了调查。
巴拿马籍油轮“G”轮5月20日2200时的船位35°57′.60N 120°37′.90E与事故发生的概位35°55′.1N 120°46′.02E差异太大被排除肇事的可能性。
对以色列籍集装箱船“Z”轮的勘查、取证和调查情况如下:
1. 5月20日2200时“Z”轮的船位35°54′.8N
120°47′.30E与“B”轮提供的碰撞概位35°55′.1N 120°46′.02E位相吻合,即与事故时间和位置相吻合。
2. 2200时,在“Z”轮周围3海里范围内没有其他较大型船舶。
3. AIS 系统显示的2200时“Z”轮航向、航迹的变化,与调查取得的A轮航向记录显示的情况相同。即与事故当时的情形相吻合。
4. “Z”轮左舷船壳上有明显的新的刮擦痕迹,并且留有与“B”轮船壳油漆颜色相同的油漆附着物。
5. “Z”轮两舷船舯均有ZIM字样。与“B”轮船长看到的后两个IM字样相符。
6. “Z”轮的船壳油漆颜色是轻载水线以上为黑色以下为红色。这与“B”轮船长提供的信息情况相同。
7. “Z”轮驶抵上海港时其舵上部露出水面。这与“B”轮船长提供的信息情况相符。
由以上证据,我们认定“Z”轮是肇事船。
四、事故经过
2007年5月16日1700时,“B”轮与其对船“鲁荣渔2196”轮,还有“鲁荣渔7256”、 “鲁荣渔7257”、 “鲁荣渔2399”、“鲁荣渔2400”等轮同时一起由石岛开船驶往92海区2小区捕鲅鱼。次日即17日约0200时驶抵预定渔场。
5月20日约2200时,“B”轮在概位35°55′.1N 120°46′.02E处其右舷前渔舱前部与“Z”轮左舷前部碰撞。
当时,“B”轮大副值班,(其他船员包括船长在睡觉)正在碰撞位置附近以约3.0节速度200°航向拖网。该轮显示左右舷灯、尾灯以及主桅上显示上绿下白拖网作业灯。
碰撞后,该轮船长被惊醒,起床后看不见值班的大副,立即组织寻找。同时,船长发现其船贴靠在大船即“Z”轮的左舷。他看见大船船壳油漆颜色上黑下红。随着大船向前运动“B”轮与大船壳摩擦着向后移动。“B”轮船长看见在大船船舯附近有“IM”字样。很快“B”轮移动到大船的船尾后方,“B”轮船长看见大船船尾有上下两行外文字母,大船的舵上部露出水面,螺旋桨打出水花。大船没有任何停顿快速驶离了现场。
由于“B”轮右舷前渔舱前部破损进水,情况危急,船长立即向周围船舶求救。
周围援船抵达事故现场后帮助“B”轮排水和寻找大副。由于无法堵漏,故采取了两艘援船在事故船两舷“抬”着,另一艘援船拖带欲将其拖回石岛港的措施。由于进水和风浪的共同作用,该轮最终于21日0200时在35°05′.ON 121°08′.70E处沉没。
寻找大副的海上搜寻工作一直进行到21日1200时,但没有找到,大副失踪。
2007年5月20日1927时,“Z”轮船首吃水7.40米船尾吃水8.10米由青岛港开船。该轮海上全速航速21.0节。
2100时,船位35°59′.5N 120°29′.0E,航向103°,航速约17.0节。
约2148时至2150时之间,Z轮的航向由123°至158°至098°至140°。
2200时,“Z”轮航向140°在船位 35°56′.0N 120°46′.0E处与“B”轮发生了碰撞。
碰撞后,“Z”轮没有任何停顿快速驶离了现场。
五、事故损害情况
1. “B”轮大副失踪。
2. “B”轮损坏进水,在被拖带中沉没。
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人民币。
六、原因分析
“Z”轮与“B”船碰撞示意图
“B”轮与其对船正在双拖网,显示了拖网信号,“Z”轮如果了望没有疏忽的话应该在较早的某时刻看到,就应该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并且给“B”轮让路,碰撞应该避免。而结果是发生了碰撞,而且,由“B”轮船长看到的情形:“Z”轮没有作任何停顿驶离了现场,由此可以认为其在使用海上全速航行。故不能认为“Z”轮使用的是安全航速。这一点还可以旁证该轮的了望疏忽。
避让措施不当:“B”轮正在拖网,是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Z”轮技术条件比较先进,只要有足够大的水域,操纵性应该是比较灵活。如果“Z”轮避让措施得当就应该避免碰撞。结果相反,说明该轮避让措施不当。这一点同样旁证了该轮的了望疏忽。
同样,“B”轮如果了望没有疏忽应该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避免碰撞。
七、安全管理建议
1、确实加强对船舶驾驶员进行了望、安全航速等规则原则性条款的教育。此次事故相关二轮的行动再一次证明任何时候原则是不能违背的。否则,就要付出像二轮这样甚至更惨痛的代价。
2、船公司确实应该在值班责任心和谨慎驾驶方面进行专题培训和教育。二轮的驾驶员发现对方都比较迟,除了望疏忽外,更重要的还是值班责任心与驾驶不谨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