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79年10月3日11时30分,贵州省余庄县团结水库发生翻沉船事故,死亡28人,轻重伤17人。
该县团结水库于1978年1月完工。经工程指挥部研究决定,由船白红旗公社天堂大队支部书记许某负责管理水库养鱼和生产基地,使用的二号机动船是由三匹半马力柴油机代动的二只小船,1979年8月由赤水造船厂生产的,于8月12日下水,未经有关部门丈量检定办理手续和培训驾船工,指挥部就叫罗某驾驶,罗在驾驶期间因多次违章载人、载物,曾多次被领导批评。
10月3日上午,许某和罗某应黄平县平溪公社社员彭某、丁某、罗某等人要求用船先将黄平地的客人送一船过河,再接余庄地客人回家,许、罗二人同意了他们的要求,便来到了河边。这时黄平地和余庄地的客人混装得满满的。罗某就提出“先送黄平地的客人过河,再接余庄地的人回家”。这时,船上的人,下的下,余庄地的人下完后,罗某就去发动机器准备起航,由于船超载过多,加之靠岸地方水浅,船吃沙,无法起航,罗、许叫下去一些人,但没有人肯下去。这时,彭某等人就掀船离岸,船行至10多米又第二次吃沙,由于船歪进了点水。彭某等人在河坝上看到还是危险,又喊船上的人要下去一部分,但船上的人,仍不肯下去。这时,许某等人就推船起航,行至桥墩时,船上的一部分人员站起来,互相聊天,这时船就有点摆动,过桥墩后,河流比较宽敞,罗某在转弯时加速航行,离靠岸75米左右的地方船头进水,在船上的群众就慌乱起来,船头就往水下沉,船往右侧翻了,整船人落水。经抢救17名群众脱险,28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二号机动船没有报经有关部门登记检验就擅自于8月12日下水,并叫无驾驶证人员操作,违反了船舶有关管理的规定。
2.此船不属于载客船,按载重规定,此船只能载15人,可这次肇事船载45人,超载了两倍。
3.驾船人酒后开船,并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加速行驶。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团结水库船只管理负责人许某,无组织、无纪律,擅自指使船工罗某驾船行驶,并在开船前,与罗某同桌喝酒。在机动木船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不坚持原则,制止不力,许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驾船工罗某,多次驾船载人不听制止。在此次事故中严重超载的情况下,加速行驶,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是酒后驾船,严重违章。罗某应负此次事故的重要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