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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8·23”重大翻船事故(1988年)

2005-0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8年8月23日下午3时30分,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大理石开发公司矿山渡口(位于大渡河上游地段的汉牛区潘安乡门子沟口徐家河坝)发生重大沉船事故,造成死亡、失踪10人。

    小金县大理石开发公司矿山(即出事地点)距县城约100公里,位于小金县汉牛区潘安乡门子沟口徐家河坝。8月22日,大理石开发公司矿山运大理石荒料的木船,停靠在徐家河坝河西岸的渡口检修。22日下午,矿山采石承包人李某要渡船的驾驶人唐某用渡船接采石工人过河。唐某很不情愿地把工人由东岸渡到了西岸。此时,李又向唐提出要其每天接送工人上下班,唐对李说:“船是运石头的,不是送人的,船在检修。”李坚持要唐接送工人过河。唐说,我无法答应你,我上面还有领导。李说:“走嘛,去找领导。”李、唐两人到河东岸工棚找到了矿山负责人费某和矿山管安全的郎某。李向费、郎两人提出要唐每天按时驾船运他的工人过河上班,否则就要唐赔偿经济损失。费、郎两人对李说:“船还在检修,安全设备没有搞好,船不能渡人。”并要李等人仍按原来上下班的路线行走。李说如果不渡人,我就要去下钢钝(指渡船上的钢钝),李还说“我就去渡人,出了问题我完全负责”。说完李便走了。22日当晚李在未得到矿山负责人和驾船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船由河东驾到河西岸。第二天(8月23日),待雨过天晴后,约15时30分左右,李带领工人包括李本人共10人上船,李自己掌舵驾船由河西岸渡往河东岸。在船离西岸约20米左右时,船已近激流,船头突然被水打横掉头,船上固定牵引钢钝的“羊耳”木桩被拔掉,木船失去控制被激流冲走,船上10人先后落水,失踪。

    二、事故的原因分析

    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李某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在渡船检修期间,强行驾船渡人,牵引绳脱落后,因无驾驶技术,处置不当所造成的。

    大理石开发公司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思想麻痹,安全措施和责任制不落实,矿山负责人和管安全的领导执行制度不坚决,制止不力,以致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了。

    小金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对边远地区的安全工作抓得不紧,安全教育不够,督促检查不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三台县采石队承包人李某为图上下班便利,忽视安全,不听劝告,私自驾驶正在检修中的渡运石料的船渡人,由于不懂驾驶技术,操作失误,致使木船失去控制,被水冲走,船上人员先后全部落水遇难,因此,李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

    2.小金县大理石开发公司矿山部负责人费某,矿山部安全负责人郎某,在对采石队的管理上放任自流,对李某驾船渡人未采取措施制止,致使该船先后三次违章渡人。故费、郎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费、郎两人行政警告处分。

    3.小金县大理石开发公司经理刘某,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未抓紧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小金县计经委是大理石开发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力、管理松弛等问题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应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5.小金县政府对边远地区安全工作放松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不明,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是有责任的。尤其是事故发生后,省有关部门多次电话并发函请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到省里汇报事故有关情况,但县政府领导却借故迟迟不到省里汇报,也不给省里回话,以致事故批复拖延达一年之久。对此,县政府要进行认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