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9月16日17时20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上梅渡运站原镇渡3号船,由上阳码头装载手扶拖拉机l辆、摩托车2辆、自行车22辆、乘客60人、船员3人,开往对江梅山岛码头,在离上阳码头右侧约20米,因船舶尾尖舱大量进水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经附近甬机210船的小舢舨和2条小涨网船抢救和落水者自救,脱险乘客49人,船员3人,遇难者11人。
经调查,渡轮在离码头前,机手林某在机舱修理冷泵,机舱因电瓶刚拆上岸,照明很暗,用手电筒代替照明,发现飞轮甩水溅湿背部,即开启引水阀门,并同时开启舱底污水泵抽水,此时,机舱离合器与尾轴铜套之间已出现大量涌水,林某迅速通过甲板下通道,报告当班驾驶朱某,“船勿对,漏水了,快去冲泥涂(抢滩的意思)”,朱即采取右满舵和加大油门措施,在加大油门时,机器即熄火,渡轮已同时出现严重往右尾倾,朱某向附近小涨网船呼救,约有30名旅客爬到渡轮前左舷跳水,渡轮随之沉没,从机手报告大量进水到沉没约2分钟左右时间。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该渡轮约建造于40年代,系美军木质扫雷艇,1958年在上海周家渡造船厂改建为客渡船,1974年由镇海渡运站向上海渡运公司借用,1976年购买,无任何图纸资料,1986年6月转让给北仑上梅渡运站,1985年7月27日由原镇海县航管站检验,船舶有效航行期到1986年7月26日止,查阅有关船舶登记资料,该渡轮均未登记注册,属无证违章航行船舶,自1986年6月份由镇海区渡运站转到上梅渡运站后,未作修理,擅自增加压载,没有定期维修保养,造成尾部、底部多处渗水,右舷尤为严重,船舶在机舱有相当积水的情况下,加上重达2吨的拖拉机及货物装载不当,致使在尾部右舷水线上5厘米处(尾尖舱)有一长217厘米,宽16厘米的破口大量进水沉没,这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2.渡运站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忽视安全,缺乏必要的安全制度,纪律松弛,站长带头违章航行,怂恿违章。1987年7月13日,由站长周某驾驶该无证船舶装载番茄去奉化湖头渡,因不熟悉航道和船形,在离码头约40米处,船舶搁浅倾翻,7万多斤番茄翻入大海。1987年8月该站轮机手阮某与驾驶员汪某合买一条运输船,经乡工办个别领导同意,擅自离站,使该站7名有证人员,少了2名,在这种情况下,又安排1号、2号渡轮进坞修理,造成无证船舶代班,决定无证船员当班。渡轮沉船时无任何救生设备。
3.该船当班驾驶朱某、轮机林某均屑无证操作,水手诸某系临时雇用人员。由于无证操作,违章航行,机手林某没有及早发现机舱漏水以及船舶发生严重倾斜进水,三名船员集中在驾驶室,没有及时组织抢救,指挥旅客脱险。
4,渡运站的主管单位梅山乡政府,对渡口安全管理不力,督促不够,对渡口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在省府颁发《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下达后,没有及时贯彻到渡运站。对1987年,宁波市航运管理处发给该乡的(86)宁航监15号“关于立即制止违章运渡的通知”,一直未予引起足够重视。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上梅渡运站站长周某,无视交通法规,动用不适航的船舶,冒险渡客,并指派无证船员操作,对这次沉船死人的重大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船员朱某、林某,未能抵制领导的错误指挥,无证驾驶和操作,违章航行,是事故的直接肇事者,负有一定责任。朱某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林某追究刑事责任。
滨海区航管所作为上梅渡运站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不力,督促检查不够,对企业的严重违章行为没有阻止,措施不力,负有领导责任。滨海区航管所航监负责人陈某因监督不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各级主管部门,港航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船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对重点渡口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尤其是节假日,要组织人员维护渡口秩序,严禁超载,冒险航行,以保证安全。
凡领导怂恿、违章指挥、操作的,要从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