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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调查(重庆市涪陵)

2005-12-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引言(1)

    2003年6月19日7时57分,重庆三峡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涪州10号客货轮与涪陵江龙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江龙806号干/液货轮,在重庆市涪陵区长江搬针沱水域发生碰撞。涪州10号轮当即翻沉,人员全部落水,12人生还,造成共有52人死亡和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国务院黄菊副总理对该事故作了重要批示,组成了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闪淳昌为组长,原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明波,重庆市副市长吴家农以及其他部委领导同志为副组长长的国务院“6.19”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笔者受全总派遣参加了事故调查。
 
经过(2)

    2003年6月19日6时30分,涪州10号轮由重庆市长寿区卫东码头发航下驶(向下游方向行驶),约7时47分,停靠蔺市码头后载客60人继续下驶。开航时实际在船船员5人,低于最低安全配员8人的要求。其中,少1名轮机员,低于最低安全持证船员配员标准。另,开航时码头附近江面有中雾。同日5时23分,江龙806号货轮从观音沱发航空载上驶(向上游方向行驶)。

    约7时52分,涪州10号与涪港812轮使用甚高频电话通话后会船。此时江面有浓雾,能见距离不足150m。但是,本应按内河避碰规则停航的涪州10号,仍然在主航道南侧占用上水航道采用双中车(1000r/min)冒雾下驶。

    同时在同一航段航行中的江龙806轮也遇到能见距离不足150m的浓雾,尽管当时已经从甚高频电话中听到涪州10轮动向,并在7时53分从雷达观察到涪州10号轮沿上水航道航行。但在鸣放声号未听见应答,随后又用甚高频电话喊“下水船往北边去一点”,也未听见答的情况下,江龙806轮交未注意随时可能出现的危险,继续采用常快车(880r/min)用雷达助航冒雾上驶。

    接近7时57分,涪州10号突然从雾中看见江龙806号船首正对本船船着驶来时,两船船首相距已经仅约100m,船长刘万忠立即用右舵转向,车速未减。几乎同时,江龙806号轮也在浓雾中看见涪州10号轮在本船正前方偏右处向右转向,船长吴正勇即采取急倒车,但致使双主机熄火,使船舶失去操纵性能。此时两船已无法避免碰撞。

    7时57分许,江龙806船首左前部与涪州10号轮左舷驾驶室附近碰撞。涪州10号当即向右翻倾,船底朝天从江龙806号右舷票过后沉入江中。
 
原因和责任(3)

    1. 事故原因

    (1) 两船冒险航行。在航行中突遇浓雾后,未按规定停驶,仍然冒雾航行。

    (2) 两船未保持正规了望。突遇浓雾后,没有保持正规了望,虽使用雷达助航,但未能仔细观察,未能正确监听和使用甚高频电话,以至当发现来船时已构成紧迫局面。

    (3) 两船未采用安全航速。在突遇浓雾后,仍以较快航速行驶,以致在发生紧迫局面时,没有充分余地进行有效避让。

    (4) 两船未按规定鸣放声响信号。在突遇浓雾的情况下,没按规定鸣放雾号,以至来船不能及早察觉本船动态。

    (5) 涪州10号在对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不明的情况下,占据了江龙806号的航道,以致构成紧迫局面。

    (6) 两船临危应急措施不当。

    2. 事故直接责任

    根据事故双方过失程度,重庆三峡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涪州10号轮负主要责任,涪陵江龙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江龙806号轮负次要责任。

建议(4)

    1. 各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航运企业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2. 船舶公司要加强对船员遵纪守法、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教育船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尤其是客船船员,要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

    3. 船舶公司要完善和落实船员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船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和培训和教育。对船员的教育要不留死角,不仅要教育技术船员,也要加强对一般船员的教育。教育船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船员的技术水平教育,航行中不得抢航,尤其要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应变能力。

    4. 推动建立危险品生产、煤矿、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救援预案。

    5. 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大监管力度。(汤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