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其他业务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14年5月陪同邢冬杰对该造纸厂申请恢复用电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时,未认真审核该造纸厂提供材料,同意为该造纸厂恢复用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责令任丘市供电公司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12条第6项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处理结果报沧州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设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刘东胜,中共党员,2010年11月至今任任丘市环保局局长。对本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落实2011年12月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取缔全市未达到产能要求造纸生产线的实施方案》中要求环保局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临时)的工作要求;对违背事实出具《任丘市果园纸厂恢复用电意见表》、签署同意供电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李木章,中共党员,2009年至今任任丘市环保局副局长,分管管理科、污控科、总量科、监测站。2012年2月,违背事实同意出具《任丘市果园纸厂恢复用电意见表》,首先同意在该意见表上盖章,并协调工信、发改两部门在意见表上盖章,客观上为该造纸厂恢复供电、继续非法生产提供了便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王忠亮,中共党员,2009年至今任任丘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 2012年2月,违背事实出具《任丘市果园纸厂恢复用电意见表》,客观上为该造纸厂恢复供电、继续非法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马爱国,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至今任石门桥工商分局局长。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在2011年12月该造纸厂被政府强制断电后,未发现2014年5月份起该造纸厂再次无证非法生产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孙章锁,中共党员,石门桥工商分局副分局长,分管石门桥镇。未正确履行职责,日常监管不力,在2011年12月该造纸厂被政府强制断电后,未发现2014年5月份起该造纸厂再次无证非法生产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张金波,中共党员,2012年1月1日起任石门桥镇党委书记。组织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2013年12月18日违规授意安排工作人员为该造纸厂出具具备供电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向任丘市政府请示为该造纸厂恢复供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田占祥,中共党员,2012年9月至今任石门桥镇政府镇长。作为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该造纸厂非法生产反弹情况失察,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8、郄小春,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今任石门桥镇副镇长,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环保、土地、经济等工作。作为石门桥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对该造纸厂非法生产反弹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打非治违”工作执行不力,工作存在失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于锡萍,中共党员,2009年至今任石门桥镇政府安监站站长。对该造纸厂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在2014年6月带队到该造纸厂检查时,未能发现其已恢复供电继续非法生产的情况,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四)建议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王永超,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任丘市供电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任丘市供电公司2011年12月份未严格落实任丘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对该造纸厂撤销用电户口和2014年5月份任丘市供电公司未严格核查为该造纸厂恢复供电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向任丘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杜文华,中共党员,2008年12月份至今任任丘市工信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为该造纸厂恢复供电提供了便利,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向任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王志强,中共党员,2010年10月至今任任丘市发改局局长。对本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为该造纸厂恢复供电提供了便利,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向任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张锦增,中共党员,2008年8月至今任任丘市副市长,分管工信、环保、安全、电力等工作,分包石门桥镇工作。对分管的职能部门、分包的乡镇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沧州市人民政府、任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对其诫勉谈话。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卢英雄非法造纸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组织过任何应急演练;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在厂区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安全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30万元罚款。任丘市政府对其依法取缔。
(六)建议责成任丘市人民政府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其它问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以下问题:
1、石门桥镇前任镇长任职期间,对本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失察,未能正确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关于打击处理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要求。
2、任丘市工商局于2008年、2010年、2011年3次前往该造纸厂检查并下达行政处罚文书,但执法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令)第十四条、第九条规定,对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查封、扣押设备、原材料,致使该造纸厂长期打而不死;任丘市工商局于2011年3月无原则出具“任丘市果园造纸厂建于1989年,位于石门桥镇崔庄村”的证明材料。
3、2007年7月、2009年9月任丘市国土局先后2次对卢英雄非法占地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对卢英雄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等义务,依法向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丘市人民法院立案并裁定后未能及时执行。
4、石门桥镇政府、任丘市工信局存在违规向任丘市政府及上级工信部门申报该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争取财政奖励资金的问题。
5、任丘市环保局存在未对该造纸厂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核查,为该造纸厂办理《排污许可证(临时)》并征收排污费问题。
对以上问题,建议由任丘市纪检、监察部门另案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任丘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谁踩红线谁就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承担“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巡查、排查和打击处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工作,确保“打非治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任丘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力度,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大摸排、大清理行动。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要相互沟通联系、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切实增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采取有效整顿措施,防止非法生产行为反弹。任丘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措施,确保整顿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拒不执行关停拆除的企业,要采取措施,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多种手段,强行清理取缔。要建立“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反复打击、打击反复”原则,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严防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反弹,死灰复燃。
(四)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任丘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突击夜查、交叉检查、回头复查、跟踪督导、年度考核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履职能力,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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