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22日 触电)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中药厂电工徐某违反《维修安全操作规章》,擅自按下启动按钮,导致一人重伤死亡。某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79年7月22日上午6时,徐某同刘某在去接班的路上,遇下晚班的电工黄某、齐某,得知二车间发酵楼303搅拌罐控制失灵,需要检修。于是,徐、刘、黄、齐四人一同上楼捡查,但未找到故障点。此时夜班锅炉电工刘某某正好路过,四人让刘某某帮忙。经刘某某检查,初步判定是中间继电器损坏,需要调换,查明原因后,上晚班的黄某、齐某、刘某某当即下班。徐某、刘某感到自己难以修理,便去找下班休息的班长熊某。7点10分,当徐某、齐某找熊某时,二车间当班操作工刘某来到车间,按正常工作程序对303罐进行检修,同时让发酵工郑某卸下303罐的保险。郑某卸下保险,放在303罐配电盘前的地上,因事离开。7点40分,徐某和刘某找到熊某,三人一齐来到配电盘前,见地上放着一对保险,未引起注意。熊某认为这是开始检修时徐某、刘某摘下的,即按顺序旋好,然后用电笔测试电路。刘某发现有电,即喊:“有电”。徐某立即说:“有电就好,试吧”。熊某未作出任何表示,徐某以为熊某已同意,立即按下“启动”按钮,搅拌机起动旋转,将在消毒的刘某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忽视安全,违章操作。徐某身为电工,却不顾安全,违反“在设备维修改进后,须向运行人员交底并与运行人员共同启动试运”的规定,擅自按下启动按钮,导致刘某重伤死亡,是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维修设备,要照章按序进行,设备维修好后,要同有关运行人员取得联系,共同启动试运。不联系好,决不能擅自启动。
上一篇:违章操作 触电死亡(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