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10日 触电)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赵某、吕某、王某违反组织纪律,私自决定给某农场更换变压器,造成1人触电死亡。三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王某拘役6个月,缓荆1年。
赵某、王某系某电厂外线车间1—8队线路承包组员和承包组长,吕某系某电厂青石嘴变电所负责人。1983年10月8日,赵某、吕某私自决定给某农场更换80KVA变压器。10日上午9时许,赵某去农场工地前,叫车间校表员朱某给变电所打电话,让吕某去农场更换变压器。吕某在未见到工作单位的车间口头正式命令的情况下领人到现场工作。第二天上午9点40分,吕某停电后去农场工作,12时左右正在高压杆上作业的赵某对农场车队王某某说:“你们把那边的引线(高压分支引线)剪掉”。在场的王某也说剪掉。王某某回答:“那个杆子我们作不了主,等请示场部后再说,先把我们房后的线剪掉吧”。在赵某、王某默许下,王某某派工人崔某去车队房后剪高压引线。崔某走后,赵某在高压杆上干完活下来,和王某某抽了半支烟后,便对王某和吕某提出送电,吕、王同意,赵某即骑摩托车去送电。赵某走后,王某问王某某:“你派的那个人去了没有”?王某某答:“已经去了一会儿”。王某说“坏了,已经送电了”。王某某立即在墙上喊人,通知崔某不要爬,王某也翻墙朝车队跑去。这时,崔某已从高压杆上触电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不执行规章制度。赵某、吕某、王某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电力线路部分有关规章制度,不经请示批准,私自决定更换变压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违反作业程序。在施工现场送电时,三被告不执行作业规范程序,没有认真检查各工序和人员情况,而是思想麻痹,安全观念淡薄,是造成崔某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检修线路、变换电路器械,必须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主张,作业、送电,要严守程序要求,认真检查,保证安全、坚决克服麻痹大意,不负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