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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供电所触电事故案(1985年)

2005-01-10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5年9月25日    触电)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县供电所改修线路,违反操作规章,造成1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3026.61元的严重后果。某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所副所长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该所负责技术工作的李某免予刑事处分。

  1985年9月25日上午,陈某带领4名工人检修城关105猫营区、l06设在县百华大楼处的共杆线至老供电所线路。8时40分,陈某用一乌江牌香烟纸盒写上“当班的同志,来请停105”。叫一民工带到变电站,值班员黄某、李某见条后,于9时停了105干伏高压电。停电后,陈某未做短路保护,便和工人邱某到县土产公司门前上电杆作业,工人黎某上105、106共用电杆拆旧线,工人班某在杆下接新线,黎某拆完旧线就下杆了。

  李某在邮局门口等车下乡检查安全,未等到车,约9时回变电站。巡线工吴某问李某:“106事故停电,是什么原因”?李某到值班室询问了黄某,得知106是三相不平衡停电。在查阅操作表时,看到陈某写停105城内电的字条,就动手检查106线路问题,发现106是中相领克松动,就用领克棒将领克推紧。并在记录中写上“线路无事故,处理错误”。于10时10分令值班员黄某送106的电。11时20分,当班某和黎某再上105、106共杆作业时,造成班某触电死亡,黎某触电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26.61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背操作规程。陈某身为供电所副所长,带领工人改修线路,却违反操作规章,不作好短路保护,也不设置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缺乏联系沟通。李某在排除故障过程中,已看到陈某写的字条,却不与陈某进行联系,就擅自决定送电,是造成作业工人触电伤亡的重要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操作规程,及时加强信息沟通。改修线路,既要作好断电,设置安全保护等措施,各有关人员又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以互相配合,统一行动,保证万元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