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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盖楼房 工人触电把命丧(1987年)

2005-01-10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7年4月16日    触电)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4月16日,城关镇四街综合楼工地,刘某某触电身亡,建筑工程队长张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1987年初,城关镇建筑材料公司古建筑工程队队长张某某承包镇四街综合楼施工,施工现场上空有10千伏高压供电线由南向北通过。4月3日,当工程进行到二楼约2点5米高时,公司副经理胡某某带质量安全检查组一行五人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窗上平均距高压线1.2米,即通知古建筑队“高压线如果不拆除6号停工,损失由甲方负责。”事后张某某虽同甲方进行交涉,但在高压线未拆除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镇供电所王某某等人亦提醒建筑队说:“高压线危险,不敢再施工了,否则出了问题我们不负责任。”4月15日,工程进行到二层窗上平时,副经理胡某某一行六人再次来到工地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上部高压线距钢管约35公分,立即让该队记工员朱某书面通知古建筑队队长张某某全部停工,找建设单位拆除高压线。张某某接到通知后,对公司的指令置若罔闻,未令停工,副队长王某某4月16日上午继续组织编扎二楼大梁钢筋。下午2时上班时,王某某说:“上班了,上午干啥,下午还干啥。”说后力工刘某某即顺脚手架爬上二楼顶两搭处,准备扎大梁钢筋,当行走到高压线处时,遭到电磁冲击打倒,从二楼顶摔到地面,头撞到地面一根钢管上,将头撞破死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认为,工程队长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免予起诉。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公司副经理胡某两次带安检人员到现场检查,均指出高压线危险,应立即停工拆除,张某对上级的指示置若罔闻,仍指挥工人冒险施工。

  2.违章建筑。楼房建筑前,应首先拆除高压线,在无障碍和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而张某明知有高压线危险的状态下还是违章承建其工程,其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绝不能冒险指挥工人作业。

  2.加强安全监督。安全监察部门发现问题,并指出其危害性,建筑队就必须执行,否则就要吊销其经营资格。

  3.严肃处理。对于那些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上级的指示置若罔闻者,应该从重处罚。该案以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定罪免诉处理,明显属畸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