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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替电工安灯具无辜工人造祸殃(1991年)

2005-01-11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1年8月    触电)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8月,某市一建公司一处电焊工崔某某替电工安装灯具,民工杜某某触电身亡。崔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1991年8月,市第一运输公司在承担市议价粮油门市部建筑任务过程中,该建筑工地代班长孙某某向副工长崔某某提出,晚上回楼抹地面,需安照明灯。崔当时回答可以,站旁边的崔某某问工长干什么?工长说往四楼安照明灯。当时担任工地电工任务的张某某家中有事离开工地,并向崔说,有了电工活,你替我干一下,崔表示同意。崔在安装线路灯具时,为了固定灯具,崔用钢筋支护灯具,安好后,崔推闸灯亮即离开工地。民工杜某某在作业时,不慎碰到灯具外壳(铁盒)触电身亡。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崔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反规定,焊工代替电工操作。电工按照规定,经过考试合格以后取得电工资格才能上岗作业。崔某某身为焊工,领导没有安排他代替电工工作,但当电工张某某委托他时,他竟满口答应,代替电工工作。

  2.违反操作规程。电线不能用导电物体作文护和护罩,崔竟违反安装技术规程,用钢筋支护灯具,用铁盒作灯具外壳,致使民工作业时触电身亡。

  3.领导负有一定的责任。按规定工地须配专职电工。当工地电工正式调查以后,领导只是委派没有电工资格的电焊工张某某担任电工工作。张某某因事离开工地时,又擅自委派电焊工崔某某,崔某某安装四楼照明灯时,副工长崔某某知道此事,也没有制止。因此,领导对这起事故也负有—定的责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焊工只能充当焊工工作,不能代替电工工作。电工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电工资格证书的人,才能从事电工工作,绝不能搞滥竽充数。

  2.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负责,为人师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领导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得出的,领导应该严格遵守。对于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行为应当制止,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