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常德某机械厂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定,不切断高压电源,导致死亡2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2.7万余元的严重事故。该厂设备动力科副科长李某某、电工班长刘某某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免予起诉处理。
1988年5月18日上午,李某某带领技术员邓某某和刘某某到该厂高频室检修高频感应加热设备。电工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也擅自进入高频室,李、刘未加制止,亦未作任何交代。李进行常规检查后,先后两次组织对B5变压器作付边空载测量,未能找出故障所在,便怀疑检测电表有问题,又从仪表室借来一只新万用表继续测试。9点40分,李与技术员邓某某及电工彭、张挤在高频控制屏后面观察电表,刘某某负责在高频控制屏前操作。载测试后,刘问李:“怎么样”?李答:“差不多了,没有变化。”刘说:“那我就上了”。李说:“等一下”。几秒钟后,李说:“好了”。刘误以为是全部检修完毕,就按了高压电钮。张某某发现万用表指针打荡,邓某某伸手去转换万用表档位开关,只见万用表火光一闪,邓某某、彭某某被电击倒,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相继死亡,张某某被电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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