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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化总厂拆卸架空线触电死亡事故

2009-08-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事故经过

  1997年1月30日8时30分左右,某石化总厂房地产公司维修工程队电工班人员到公园南侧旧1号变电处,在公司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王××的指挥下,执行拆除不再使用的旧架空线任务。

  8时50分左右,王××和电工和×一起到1号配电间停电。由于两人均不熟悉1号配电间的供电情况,王××决定将3个配电柜全部停电。于是王××停了3号配电柜内的空气开关,和×停了1号配电柜内的空气开关,但两人都没有拉下2号配电柜内的空气开关和2号、3号配电柜的刀闸开关,并且3个配电柜都没有挂停电警示牌。之后,王××提醒和×配电柜后是否还有空气开关,要求再检查一次。再次检查完毕后,锁上门,随即到作业现场通知电工班领班冯××可以作业。

  9时15分左右,冯××头戴安全帽,左腕戴石英防电报警表,登上作业车斗升高作业。当车斗升到一定位置后,冯××面朝北,伸右手抓住电杆上南边的第1根线,同时低头向下打招呼,问能否将车斗再向北靠近。当车斗移到位后,冯××说:“好了”。正当司机贾××操作完毕转身离开座位时,现场人员发现有电弧光,同时听到“砰”的一声响。大家抬头看时,未发现冯××在车斗上。人们在连叫几声不见回应后,急忙将车斗降下,发现冯××蹲在斗里,不醒人事,作业车直接送医院抢救。作业车行驶了300 m后发生故障,乘出租急送医院抢救。到达医院时,冯××已死亡。

  2  事故原因分析

  (1)没有按规程办理安全用电作业票。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临时用电时,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配送电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一切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王××拥有1991年签发的电工特种操作证,电工和×无证。两人都不熟悉1号配电间的供电情况。当时王××决定将3个配电柜全部停电,但现场没有明确谁是监护人,谁是作业人,导致2号、3号配电柜的刀闸及2号柜内的空气开关均未断开。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没有按规定在断电点进行验电确认,并挂警示牌,王××、和×就到作业现场通知可以作业。

  (4)断电点和现场作业点均没有采取接地措施。

  (5)现场作业前,没有按规定对线路进行验电,误认为作业线路已完全断电。在作业过程中,电工冯××右手掌和左臂接触到带电线路,触电死亡。

  3  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事故,违反了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加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