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18日,某供电局保护班王××在变电站检修时,因误登带电设备,造成一起人身触电重伤事故。
事故经过
11月17日14时47分,保护班工作负责人张××口头申请将某352断路器撤出运行,并将352线隔离开关断路器侧接地刀闸合上,15时5分,变电站按要求将352断路器撤运,做好安全措施后,允许保护班开始工作,随即由变电站运行人员冯××配合保护班张××和王××两人进行更改TA变比的抽头工作。17时20分,抽头变更工作完毕,冯××说剩余的工作明日再干。于是,保护班张××和王××两人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即行下班。当时运行人员未询问检修人员工作是否结束,便于17时30分将352断路器加入运行,恢复了原来的运行方式。
次日,张、王两人前往变电站继续做昨日剩余的工作(即352极性试验)。到站后,冯××未告知张、王两人352断路器已加入运行,而张、王两人也未询问值班员冯××断路器的状态是否改变,在未办理工作票、未核对设备运行状态、未做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便开始工作。张××在开关柜正面处理二次端子,王××在开关柜背面攀登352断路器,当王从后面攀登开关柜时触电,造成C相通过右手对左手、左下腿及右脚掌放电,从支架1m多高处掉下,致使王××右手拇指,左、右手背,左小腿和脖子被电弧烧伤。经治疗将食指截指两节,构成触电重伤事故。
违章表现
⑴ 未办理工作票;
⑵ 未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⑶ 在未收回工作票前不通知工作负责人就将352断路器送电;
⑷ 352断路器送电后,未派专人守候,告知工作人员352已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
⑸ 第二天复工时未经工作许可人许可便开始工作。
原因分析
这是一起系列性严重违章造成的人身触电事故。《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第3.1条规定,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①工作票制度;②工作许可制度;③工作监护制度;④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但是在这次工作中均未能认真执行。
⑴ 在11月17日工作时未办理工作票,仅由工作负责人口头申请,就将352断路器撤出运行,在将352线隔离开关断路器侧接地刀闸合上后便开始了工作。
⑵ 当日17时20分将TA变比抽头更改完毕后,未办理工作间断手续便离开工作现场。
⑶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第3.5.2条规定:“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但是当日17时30分运行人员并未询问检修人员工作是否结束,便将该断路器加入运行,恢复了原来的运行方式。
⑷《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第3.5.1条规定:“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人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但是第二天开始工作时冯××未向工作人员交待352断路器已加入运行的情况,而张、王两人也未考虑352断路器的运行状态是否改变,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便开始了工作。
⑸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未能认真监护。《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第3.4.1条规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带电部分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但是在第二天恢复工作时,工作负责人未对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进行监护,而是在变电站借了一块万用表,携带工具一同走至352断路器处各自进行工作。=防范措施
⑴ 这次事故暴露出无论是工作负责人还是工作班成员安全思想薄弱,现场劳动纪律松懈,因此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及现场纪律劳动纪律教育,以提高安全意识,彻底纠正工作现场纪律松懈的现象。
⑵ 加强《安规》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一定要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并做好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两交底工作。
⑶ 大力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加大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层层落实违章查处责任,杜绝和减少各种违章行为。
事故点评
本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在日常工作中违章现象存在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违章之所以屡纠屡犯,屡禁不止,一是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存在着违章和事故难免论,认为只要有生产就可能有事故;只要有作业,就可能有违章。二是由于上述思想倾斜的存在,表现在对发生事故的查处上显得宽、软、松,从而滋长了一些领导和职工的侥幸心理。“治乱需要重典”,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力度,同时也对工作中因渎职、违章、违纪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从严处理。因此,只有破除事故、违章难免论,坚持以人为本,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从严查处,才能杜绝违章,减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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