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18日,某县电力局南区供电所在10KV南区线路某支线检修工作中,违章安排一民工登杆作业,造成另一民工李××触电事故。
事故经过=6月18日30分,该局南区供电所工作负责人王××在未办理工作票的情况下,带领工作班成员郭××和4名民工去10KV南区线路某支线上工作,工作任务是处理该支线3号杆处的配电变压器与跌落式熔断器之间的高压引线。由于工作负责人安排人员不当,让民工田××登上3号杆作业,加之开工前两交底不清,作业现场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在工作中又失去了监护,致使上午10时许,田××在杆上误将C相导线拆开,让民工李××等3人用牵引绳将导线放下。在下放C相导线时C相导线与运行中的另一条10KV专用线路导线相碰。当民工李××在3号杆下拆绑扎导线的牵引绳时触电,造成李××右肘和腰部右侧皮肤烧伤,住院治疗。
违章表现
⑴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不办理工作票;
⑵工作现场未做安全措施;
⑶工作负责人不能履行其安全责任;
⑷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让民工登杆操作电气运行设备;
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失去监护。
原因分析
⑴ 违反《安规》(电力线路部分)第2.3.2条的规定,在停电线路和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工作未办理第一种工作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⑵ 工作负责人王××违反《安规》(电力线路部分)第2.3.11.2条的规定,未能履行其安全责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①工作现场未做安全措施;②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未进行危险点告知,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两交底;③不能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⑶ 《安规》(电力线路部分)在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中,第1.3.2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该规程第1.4.3条还规定,“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因此,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具有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民工单独登杆作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⑷ 《安规》(电气线路部分)第2.5.1条规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应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因此,工作负责人违反工作监护制度,让不应登杆作业的民工上杆作业,同时又失去认真监护,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防范措施
⑴ 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有关民工、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凡雇用临时工和民工必须经过用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坚决禁止随意雇用临时工和民工现象。
⑵对雇用的临时工、民工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在生产现场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并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监护下工作。在工作前一定要交待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对民工的行为经常进行检查。
⑶ 加强对工作负责人的《安规》学习和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负责人的业务、技术素质和工作责任心,提高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两交底活动的自觉性。
⑷ 开展反违章活动,加大反违章力度,从而杜绝一切违章行为。
事故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工作负责人严重失职造成的触电轻伤事故。通过这一事故,留给我们的教训有两点:一是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对工作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查,无能力担任工作负责人的坚决不能让其担任;二是要加强对工作负责人的思想和业务技术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技术能力,使其在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严把安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