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1日,在上海某建设实业发展中心承包的某学林苑4#房工地上,水电班班长朱某、副班长蔡某,安排普工朱某、郭某二人为一组到4#房东单元4~5层开凿电线管墙槽工作。下午1时上班后,朱、郭二人分别随身携带手提切割机、榔头、凿头、开关箱等作业工具继续作业。朱某去了4层,郭某去了5层。当郭某在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墙槽时,由于操作不慎,切割机切破电线,使郭某触电。下午14时20分左右,木工陈某路过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发现郭某躺倒在地坪上,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叫来工人宣某、曲某将郭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郭某在工作时,使用手提切割机操作不当,以致割破电线造成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项目部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严格,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2) 工地安全对施工班组安全操作交底不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
(3) 职工缺乏相互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3、 主要原因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缺乏定期维护、保养,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失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
1、 企业召开安全现场会,对事故情况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传达到每个职工,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检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2、立即组织安全部门、施工部门、技术部门以及现场维修电工等对施工现场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机械设备、电器装置等各种事故隐患马上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不留隐患。
3、进一步坚决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加强安全动态管理,加强危险作业和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
四、事故处理结果:
1、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万元。
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公司总经理范某,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作出书面检查的处分。
(2)公司副总经理曹某,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作出书面检查的处分。
(3)项目经理石某,对职工安全教育、交底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作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的处分。
(4)工地安全员周某,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督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5)水电工班长朱某、副班长蔡某,对班组安全生产、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进行口头警告和罚款的处分。
(6)普工郭某,使用手提切割机操作不当,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