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时间:1989年2月13日11时8分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九建设公司金属结构加工厂(下称结构厂)(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区),在该厂金工车间安装一台五吨电动通用桥式起重机。其安装工作由结构厂安装一队承担。安装后小车调试工作由钳工曹文学、郭延生,电工李光耀、谭方年,丁履信几人承担。调试时,将一安装用临时梯子搭设在起重机滑线一侧。其上述人员是由该梯子上到起重机机桥架上面工作的。后来电工李光耀指派谭方年从桥式起重机下去送电并进行监护。由李在驾驶室进行小车操作,曹、郭二人负责小车调试。由丁负责传递信号。送电后开始进行调试,当调试进行40多分钟后,丁既没向钳工打招呼,又没通知谭停电,却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当丁走到梯子上端准备往下下时,谭突然发现,对丁大喊“不好!有电”,但为时已晚,丁将左手触及到滑线上,谭立即拉闸断电,丁已触电从距地面5.4米高处坠落摔伤死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事故现场照片见左图。桥式起重机安装后通电试车时,将安装用临时上下起重机梯子放在起重机滑线侧,对其没采取可靠防护措施,而埋下事故隐患。
监护不力;受害者对滑线带电缺乏足够的重视,在没有与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精力不集中,触及了带电滑线,坠落摔伤死亡。
受害者未按安全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是事故发生不可忽视的另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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