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类别:触电伤害
发生时间:2003年9月29日
发生地点:××市××区
伤亡情况:死亡2人
严重级别:一般伤亡事故
经济损失:38万元
[事故经过]
2003年,××工程局承揽了某市电业局电力线路改造工程,并于7月11日工程局输变电工程处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某某签订了分承包合同。由××市电业局签发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票上列有10位工人参加施工,工作班组负责人为朱某某。实际上黄某某(事故中已死亡)是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而黄某某擅自安排陈某某(死亡二人中的另一人)、木某某、魏某某顶替其他三人参与此项工程施工。9月29日晨,工作班组负责人朱某某和黄某某一行10人前往3—75—7号电杆处,准备开始更换7号杆负荷开关(保持原状态)及拉低压线的施工任务。到现场后,朱某某将市电业局工作票给黄某某看,工作票中特别注明“3-75-6乙杆上高压有电,禁止攀登!”之后朱某某派刘某某登上7号杆对该杆上负荷开关输入侧的三根电力线进行验电,刘某某用验电笔检测确认没有带电之后下杆,然后朱某某带刘某某、林某某一行3人去11号杆验电,7号杆挂接地由黄某某负责。此时,黄某某在没有明确工作票上特别说明“3-75-6乙号杆上高压有电,禁止攀登!”的提示内容下,误把6乙号杆看作7号杆,盲目指挥陈某某上6乙号杆挂接地线,自己在杆下打地桩配合做接地线的接地端。陈某某上杆后直接把接地线挂到6乙号杆带有10KV高压线的电力线上当即造成高压电电击死亡,正在地面的黄某某此瞬间也经接地线导体被高压电电击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人员误登杆,又违反《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中“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的工作程序,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直接原因。
(2)施工负责人没有严格执行工作票规定,错误的指挥工人登错杆作业,又指挥工人上杆违规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内部管理松散:a、在分别进行登杆验电的人员与作短路接地挂接人员相互间的工作未交底清楚和衔接好,导致造成短路接地挂接人员登错杆作业。b、未按国家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2)××市电业局违反《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中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人监护…”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未派监护人,对其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3)××工程局输变电工程处对分包队伍的管理、监督不力。
[预防措施]
1、严格按照《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电气作业工作票工作制度。强化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3、施工各方要加强对分包项目施工队伍的审查与管理,加强过程安全监控,督促检查其做好现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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