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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7.15”触电安全事故

2010-06-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9年7月15日下午5时35分左右,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浙江格罗斯机密机械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全监管局、舟山经济开发区、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9年7月15日下午13时左右,安装队队长贾某带领李某、王某等四个工人到浙江格罗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内安装滑线吊线架、Z型架,并在地面上进行Z型钢连接点焊接作业。17时40分左右,贾某搬好架子,到位于车间的中后方喝水,突然一声叫声,回头发现工人王某已倒在滑索道的支架边。

    王某尖叫一声倒地后,浙江格罗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施某回头看到王某口中吐着白泡,身体动了一下,这时工友李某跑过去,甩掉王某右手中的电焊枪,马上给他做心脏按压,当时王某还有些细微的意识,张大嘴做着深呼吸,但叫他名字他并没有反应。与此同时,施副总立即打电话给114查医院急诊室的电话号码,并叫医院准备好急救措施,17时50分,贾某等人将王某抬上车送往医院,18时20分左右,经医院确认王某已经死亡。

  二、事故性质和原因: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7月15日发生的触电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工王某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电焊资格操作证、未穿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焊作业,导致触电死亡。

  三、事故责任追究

    河南安装队小工王某趁电焊工贾某离开去喝水的空挡,在未穿戴防护用品、未持有电焊资格操作证的情况下,拿起电焊枪进行点焊,导致触电伤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王某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擅自进行电焊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安装队队长贾某,发现员工违章作业未加制止,未及时消除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擅自从事电焊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这一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政处罚。

  四、安全防范措施:

    1.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严肃规范从业人员作业要求,切实落实职工安全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浙江格罗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要对外包公司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3.舟山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