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概况:
2008年6月初,“浙海128号”轮进入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坞内进行修理,6月13日,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将“浙海128号”轮修理的冷作工程发包给定海高升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并签订了《钢质工程承包总合同》和《安全责任协议书》,同日,高升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派工人进坞进行冷作施工,施工期间,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为高升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排风机、电焊机等设施设备。经事故现场勘查: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排风机外壳未接地、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008年6月23日早上7点左右,定海高升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冷作工负责人余某带着手下的五个冷作工到在修的“浙海128号”轮甲板上点名,发现另一名冷作工朱某和电焊工吴某不在甲板上,余某从甲板上往下观察,发现朱某和吴某已经从2号舱西南角舱壁上的压载舱道门口爬进去,到舱底去作业了。随后,余带领其他人也爬到2号舱底的甲板上,开始进行分工。7点10分左右,已经在舱室里干活的朱某顺着畅通的舱室爬到位于西北角的压载舱道门下面,爬出道口,将原本放置一边的外壳未接地的排风机拖到道口边,盖在道口上,然后一手托着排风机,一手将排风机的开关打开,当场被电击倒。这时,余某刚替其他五名工人分配好工作,发现西北角的压载舱道口上的排风机不会转了,就跑过去看,看到道口下的朱某一只手被压在风机下,他马上把排风机的开关关掉,再把排风机扶起来,放在道口一边,朱某因为失去支撑倒在地上,余某见状立即跳下去将朱某扶起来,并马上呼叫其他人来一起救助。
事故发生后,舟山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立即派人用吊车将朱某从底舱吊上来送往舟山医院,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派专业电工人员对事故发生的排风机进行了检测:该排风机接入电压为380V,功率为3千瓦,风机内电动机线圈烧坏,经万用表测试,电动机线圈绝缘为零。
二、事故性质和原因: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008年6月23日发生的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舟山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为外包施工方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电设备,未按照有关规定在配电箱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朱某安全意识淡薄,使用外壳未接地的排风机进行排风,待排风机开关开启时,由于排风机内电动机线圈烧坏引起外壳带电,导致其触电死亡。
三、事故责任追究:
朱某安全意识淡薄,使用外壳未接地的排风机进行排风,待开关开启时,由于排风机内电动机线圈烧坏引起外壳漏电,导致其触电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舟山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为外包施工方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电设备,未按照有关规定在配电箱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未对外包单位使用电器设备进行监督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舟山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对本公司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外包工程队经常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用电设备等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舟山市定海区高升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余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用电设备等事故隐患,未在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场所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舟山市定海区高升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冷作工负责人余某,指派未持有电焊气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对施工人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临时用电设备即未接地的排风机未及时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四、安全防范措施
(一)舟山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连续三年发生触电类死亡事故,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定期检查电器设施设备,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临时用电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严查无证上岗操作人员,对公司内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定海高升船舶修理服务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台帐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市新城管委会、临城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