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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21”职工伤亡事故

2010-07-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 事故基本概况:

  2007年6月21日下午,位于定海甬东的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外包队小殷队员工乔国庆在狭小空间内进行施焊作业,当时天气炎热,人在舱室容易出汗。17时30分左右,与乔国庆相隔一间舱室的另一电焊工因口渴要去厂门口买水喝,但并未通知乔。18时左右,乔国庆的弟弟下班时来喊他一起下班,结果发现乔国庆作业舱室的低压照明灯已经熄灭,于是他爬进了乔国庆作业的舱室,小殷队负责人也跟着爬了进去,此时发现乔国庆已触电,在现场虽然对乔实施了急救,但施救无效并确认已经死亡。

  二、事故性质和原因: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月21日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乔国庆在狭小舱室内焊接作业时触电死亡。

  三、事故责任追究

  经过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有关责任人受到了相应处理:

  (一)小殷队电焊工乔国庆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章操作,在狭小舱室内焊接作业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专人监护不到位,致使在作业过程中触电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因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对施工方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0.2 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作出了罚款0.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小殷队负责人殷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接船厂业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殷某作出了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小殷队安全管理员殷某,现场监管不到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小殷队电焊工戴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责成小殷队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四、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责成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规章制度要求,切实做好生产安全工作。加强对外包企业施工资质的审查,严把外包企业的准入关。切实做好对外包企业的安全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责成小殷队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安全培训规定,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责成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根据本辖区工矿企业的特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