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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操作碰触高压线致人电击死亡事故

2010-08-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过程简述

  2004年某月某日,是县政府附近一房屋拆除时,施工承包人M某等人从某租赁公司租赁一台汽车起重机协助施工。下午3时许,租赁公司经理Z某来到施工现场,催促吊车司机加快速度。后Z某嫌司机动作太慢,便自己操作,不料吊臂伸得太长,碰到屋顶上空的高压线,在吊臂下面悬挂钢丝绳的两雇工当即被电流击中,从屋顶摔下来,造成一人颅内出血,一人小脑组织挫裂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对几个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证明,租赁公司经理Z某无操作吊车所需证件,属于无证操作。Z某在未取得操作证、不熟悉吊车性能且没有操作经验的情况下,违章操作汽车起重机,将吊臂伸得过长,碰触高压线,以致汽车起重机带电、将绑挂钢丝绳的两雇工从屋顶击落,是引发此次伤害事故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三、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这是一起由无证人员操作汽车起重机、伸臂过长触碰高压线引发的施工人员遭电击附落伤害事故。从事故中应汲取以下教训:

  (1)起重机必须由经培训合机、取得了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时,起重机的臂架与输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距离。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四、反事故措施与预防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一定要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施工作业中,要按照作业人员的技术和分工,各负其责,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和施工,杜绝长官意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五、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及其条款

  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之

  5.2.3.1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a. 经考试合格的司机;b. 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c. 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d. 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5.1.2.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g.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u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3

0.01u50+3

  (2)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之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2002)之

  10.3.1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验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10.2.2移动式起重机:(3)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有关规定,具必须设专人监护。(4)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