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㈠金田煤业公司概况
金田煤业公司属普通合伙企业,于2008年11月注册成立,公司共有股本金9000万元,其中邱卫雄占股3600万元,龚梦龙占股2700万元,苏世光占股1800万元,罗平占股900万元。公司设置董事会,由邱卫雄担任董事长,龚梦龙担任总经理兼法人代表,罗平为董事会成员。金田煤业公司下辖谢家冲煤矿和良田煤矿。
㈡良田煤矿基本情况
1、矿井基本情况
良田煤矿位于涟源市伏口镇良相村境内,距涟源市城区34km,207国道从该矿东面经过,交通十分方便。该矿于1986年建井,1987年建成投产,原系村办集资企业,现为普通合伙企业。
2、矿井技改情况
良田煤矿为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划保留技改扩能矿井,生产能力拟由1万吨/年提高到6万吨/年,其技改设计已由娄底市煤炭局于2007年11月6日以《娄市煤生监[2007]240号》予以批复,安全设施设计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于2008年7月21日以《娄煤安监[2008]235号》予以批复。设计在矿区中部新掘主斜井,利用原半塘煤矿的主井作风井,布置一个水平(+100m)、两个采区:11采区和12采区。
新掘主斜井已经落底至+100m,正在进行+100m运输大巷掘进和+198m三石门下山掘进。老井(平硐)主要在进行巷道的维修。
3、矿井作业制度
良田煤矿老井分两班(早班:8:00-15:30、中班:15:30-22:30)进行维修作业,新井分三班(早班:8:-15:30、15:30 -22:30、22:30 -7:00)进行掘进作业。
4、矿井安全管理机构
矿井由龙飞任法人代表,负责矿井对外协调;矿长吴品军负责整个矿井的井下安全生产工作,侧重于新井;安全副矿长刘新平负责新井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副矿长李世雄负责老井安全生产工作;新井共配备有3名瓦斯检查员(曾日清、刘尚钦和龙卧分)和3名安全员(曾丰龙、曾祥益和龚运吾);老井分别由生产副矿长李世雄和安全员李新华各带一个班,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事故当班老井值班矿长为李世雄。机电副矿长吴高荣负责全矿机电管理,侧重于新井;井下电钳工李国华负责老井的机电管理,至事故发生时,李国华尚未取得井下电钳工操作证。
5、矿井证照情况
良田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年检。矿长吴品军已通过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学习,尚未取得证照。
6、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矿井开采石炭系测水组煤层。其中5下煤层为矿井主采煤层,倾角一般为10°-20°左右,平均厚0.95m,煤层赋存不稳定,结构属简单类型。5下煤层伪顶为炭质泥岩、泥岩,一般厚1.0 m,随采随落。直接顶为深灰~灰黑色、薄层状砂质泥岩夹粉砂岩,厚约8.Om。底板为灰黑色薄至中厚层状砂质泥岩,一般厚4.0m。
矿井属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7.12m3/t,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4.7m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
矿井正常涌水量为20m3/h,最大涌水量为60m3/h,属水文地质条件较中等的矿井。
7、矿井供电情况
矿井供电电源来自涟源市伏口镇35kv变电站,LGJ-3×70mm2架空线10kv输送到矿,供电距离3km。自备有一台150kw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矿井在主井地面安装有二台变压器,一台KS9-315/10/0.69型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专供井下用电,一台S9-160/10/0.4型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地面动力和照明用电。老井安装有一台S7-125/10/0.4型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专供井下用电。因变电所进行改造进行了重新安装,检漏继电器拆除后未安装运行。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老井+259m运输大巷距二级暗斜井绞车房45m处。该运输大巷采用料石砌碹支护。沿新主井铺设一趟MY1000,3×12O+1×70电力电缆至新、老井联络平巷,然后通过一台DW80-350馈电开关(位于+300m)控制后一路采用MYJV-3×16电缆向老井一级暗斜井绞车供电;一路采用MYJV-3×35电缆向+259m水平及以下供电,铺设电缆440m至+259m运输大巷距二级暗斜井绞车房45m处由一个MBF-200A的接线盒分线向二级暗斜井绞车和+259m回风巷送电。下井电压等级660V。
接线盒采用普通铁丝悬挂于巷道进去方向左邦, 1月9日11时30分,生产副矿长李世雄在路过此处时发现接线盒因固定不牢坠落到地面,被矿车碰撞后上盖出现了一个0.1m×0.05m的破洞。
(详见附件4: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11时40分,李世雄找到老井井下电钳工李国平,要他对+259m运输大巷接线盒进行维修。由于到了出班时间,李世雄便没有和李国平一起下井,准备组织召开中班进班会。
李国平接到指示后,于12时换好衣服开始下井。由于控制接线盒的馈电开关(DW80-350型)距离接线盒有440m,李国平想切断电源太麻烦,恰好遇到准备去井底车场吃班中餐的二水平绞车司机邓宗海,便喊上邓宗海一起进行维修、更换接线盒,至12时30分李国平拆卸了5个端盖螺母后,手不小心触摸到接线盒内裸露的接线柱上,当即被高压的电流击倒在地,邓宗海伸手去拉李国平时也触电倒在地上。
㈡事故救援情况
由于井下作业地点固定,中班安排在三下山作业的维修大工赵立中和小工吴庆安没有参加进班会,小工吴庆安首先在地面准备支护材料,大工赵立中一个人先下井。13时,赵立中走到+259m运输大巷时看到前面倒了2个人,喊了一声“你们是谁”。但是没有回答,估计可能出问题了。赵立中有点害怕,便跑到地面将情况向生产副矿长李世雄进行汇报。13时20分,生产副矿长李世雄和矿长吴品军一起组织人员下井进行抢救,到达出事地点后,看到李国平倒在巷道左帮,邓宗海倒在右帮,经检查,两人均已经死亡。于是,抢救人员将两名遇难者运送到地面,抢救工作结束。
㈢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法人代表龙飞于1月9日13时50分接到事故报告;1月9日20时,涟源市煤炭局接到良田煤矿事故报告;1月9日21时13分,涟源市安监局接到涟源市煤炭局关于良田煤矿事故的电话报告;1月9日22时7分,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接到涟源市安监局事故报告传真。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详见附件1),直接经济损失62万元(详见附件3)。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老井+259m运输大巷距二级暗斜井绞车房45m处接线盒悬挂不牢固,掉落后被矿车碰撞导致外盖破损,接线柱外露。
2、李国平维修接线盒时,违章带电作业触摸到接线盒内接线柱触电身亡;邓宗海在没有断开电源便直接拖拽李国平时亦触电身亡,扩大了事故。
㈡事故间接原因
1、机电管理混乱。一是接线盒悬挂维护不及时,且严重失爆;二是地面变电所改造时,将井下供电主变压器总开关出线侧的检漏继电器拆除没有及时安装恢复使用,人体触电时不能立即切断事故地点的电源;三是仍使用淘汰的DW80系列开关(没有漏电保护装置);四是矿井没有按规定填绘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2、劳保装备不全。电工作业时没有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且无证上岗。一是老井井下供电系统复杂,且线路严重老化,设备、线路维护工作量很大,只配备一名没有取得井下电钳工操作证的电钳工;二是老井分两班维修作业,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井下作业人员缺少必要的机电方面的安全常识;二是全员轮训质量不高,内容不全,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5、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机电负责人分别负责新井和老井安全工作,没有纳入统一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二是生产副矿长安排电钳工维修作业时,没有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作业人员并要求断电和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李国平,井下电钳工。违章带电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邓宗海,绞车司机。实施抢救时没有先断开电源,拖拽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和单位
1、吴高荣,机电负责人。对井下电气设备检修督促不及时;井下供电主变压器总开关出线侧及时没有安装检漏继电器;没有要求电工作业时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没有绘制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李世雄,生产副矿长,负责老井井下生产安全工作。安排电钳工维修作业,没有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作业人员并要求断电和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
3、刘新平,安全副矿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缺少必要的机电方面的安全常识;全员轮训质量不高,内容不全,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
4、吴品军,矿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且无证上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议给予上年年收入30%行政处罚。
5、龙飞,法人代表。矿井安全机构不完善,新老井的安全工作没有进行统一管理;仍使用淘汰的DW80系列开关;事故发生后上报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建议给予上年年收入40%行政处罚。
6、良田煤矿发生了”1.9”机电事故,责令其暂停技改施工;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涟源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举一反三,督促全市煤矿认真吸取良田煤矿”1.9”机电事故教训,切实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
㈠良田煤矿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1、良田煤矿必须确保向井下供电主变压器总开关出线侧检漏继电器正常运转,必须立即组织合格的电工对+259m运输大巷距二级暗斜井绞车房45m处接线盒和井下所使用的DW80-350馈电开关予以更换。
2、老井必须停止生产,新井必须暂停技改施工,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隐患整改到位后必须严格按照湘政办明电6号的要求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组织技改施工,老井严禁组织原煤生产,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0人。
3、配齐机电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严格机电管理。一是井下电工必须按现场工作量要求配齐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专职电工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是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三是井下电工作业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四是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4、及时更换淘汰设施设备。对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统计,做出预算,筹集资金,逐步更换,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和DW80系列开关等淘汰产品。
5、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是良田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只能一套系统,一套安全生产管理班子,明确专门的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和机电负责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管理责任,不得采取分片管理模式;二是切实完善矿领导跟班制度,做到班班有人盯守,对发现的隐患必须跟踪整改到位;三是必须严格执行监管指令,并积极整改监管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
6、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72小时的入井前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对在职职工必须进行定期轮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煤矿瓦斯、顶板、水灾、火灾和机电方面基本知识,增强自保互保、自救互救能力。
7、严格事故上报。良田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时开展事故救援,尽最大可能性挽救生命,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事故。
二、涟源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
1、针对本次事故,建议涟源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煤矿企业进一步召开事故分析会,通报事故情况,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继续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想办法解决煤矿存在资金不足、融资难问题。当今煤矿企业出现银行贷款困难,资金不足,导致煤矿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改不到位、技改缓慢、非法违法生产等现象严重,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务必从深层次、多角度考虑,继续想方设法解决煤矿企业资金不足问题,引导煤矿企业按要求、按进度完成技改工程。
3、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一是临近年关,煤炭市场回暖,要严查部分矿井为了效益,扩大生产,超能力生产,或以技改为幌子,违法组织原煤生产;二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销号,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专人盯守,24小时严密监控;三是在春节和“两会”期间,所有突出矿井严禁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停止含水层岩石巷道掘进和水患威胁区域采掘活动。
附件:
1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机电事故伤亡人员名单。(略)
⒉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略)
⒊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略)
⒋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现场示意图。(略)
⒌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略)
⒍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资料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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