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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现行《安规》的恶果 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的分析

2004-05-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事故经过

  2000年12月21日上 午,某供电公司所属某分局进行10 kV某分支线路更新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更换某分支32号4~5段导线,立32-4号杆并安装32-3、32-7号变台及架设变台两侧低压线。

  7:30,工作负责人张××(检修班长)带队进入工作现场并宣读工作票及安全组织措施,同时将工作班人员分为5个小组。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张××在进行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负责立杆、放线的第五组,在放线过程中需要跨越市某砂轮厂专线。该线路已废弃多年,三相导线已绕在一起,并固定在瓷瓶上,故认为该线路已无电。为方便施工,张××临时决定将该段线路拆除,并将拆除地点选择在交叉跨越点北侧耐张分支杆处。该耐张分支杆南北侧导线已断开,南侧导线为废弃导线,北侧与东侧分支导线相连接并带电。8:20左右,工作负责人张××带领工人李××进行拆除该段导线的工作。由于2人对该档 耐张分支实际情况不清楚,特别是将带电的北侧、东侧导线误认为是同一条废弃线路。李××登杆进行验电挂地线,负责人张××在地面监护。对该杆南侧导线(为废弃线路)验明无电后,准备封挂地线。在张××寻找合适的地线接地点时,杆上的李××在移动中触及带电导线,触电死亡。

2 事故过程中违反现行《安规》现象的分析

2.1 没有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

  《安规》(电力线路部分)(以下简称《安规》)规定,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也就是说,上述事故中拆除废弃线路的工作,即使工作人员对线路情况判断正确,而拆除线路的工作属于“在停电线路上的工作”范畴,也必须填用第一种工作票方为正确。事实上,他们的判断既不正确,也没有填用工作票。

  工作票是保证工作人员工作 安全的“生命票”。可是,工作负责人张××临时决定增加工作内容,却没有填用工作票,这是严重违反现行《安规》的行为。何况当事人对临时增加工作的线路情况并不熟悉,而工作班成员李××也对工作线路带电与不带电情况以及是否填用工作票没有提出异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一个是违章指挥,一个是盲目执行。这样,他们共同跨越了防止事故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如果工作负责人张××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原工作票上没有的工作内容不擅自做主增加,这项工作不进行,自然不会有这次事故。

  如果工作班成员李××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拒绝执行工作票以外的工作任务,那么,不幸也就不会发生。

2.2 没有认真执行“工作许可制度”

  《安规》规定:“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事故案例中的工作,是一项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事故当事人不但没有填用工作票,而且没有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工作许可制度”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一道强有力的防线。而工作负责人张××,擅自临时决定拆除废弃线路前,没有通过工作许可人,直接指挥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这又是一个严重违反现 行《安规》的行为。这一违章行为,使事故当事人闯过了防止事故的第二道防线。

  如果工作负责人张××为了当时施工的方便,将拆除废弃线路的工作向工作许可人(当值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提出申请,工作许可人因无权批准该项工作不会允许进行该项工作。即使许可人通过请示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同意工作,也会要求填用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工作票时,必然要对现场情况了解清楚,提出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就能避免这次事故。

2.3 没有真正执行好“工作监护制度”

  《安规》中明确:“……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实际 工作中,监护人张××虽然在现场,但却没有起到监护人的作用,工作人员李××至少有两处违章,监护人都没有发现:

  第一,《安规》中规定“作业人员登杆塔前核对标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可登杆”。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前,李××攀登线杆,监护人没有制止。

  第二,《安规》中规定“……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当时工作杆上有南、北、东三侧线路,而且南北两侧线路是断开着的,其中的南北线路虽属同层,但不属于同一线路,而东侧的线路与南北侧线路则不在同一层。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对三侧线路都有可能接触,因而,三侧线路均应验电、挂地线。否则,应将另两侧(北侧和东侧)线路视为带电设备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而李××验电时只对南侧(废弃)线路进行了验电,对其它两侧线路没有进行。工作人员的这一违章行为也没得到工作负责人的纠正,违反了现行《安规》中“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由于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人员的监护不力,没有做到“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造成了作业人员的系列性违章,最终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2.4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没有尽到安全责任

  从本案例实际情况看,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完全没有尽到《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首先,如此组织工作既不正确,也不安全;第二,工作负责人应“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实际上没做;第三,由于工作负责人对现 场情况不清楚,因此,他不可能在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代正确的安全措施,在采取技术措施(验电、挂地线)时又违反了现行《安规》;第四,该项工作没有填用工作票,更不用说做到“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必要时还应加以补充”;第五,工作负责人在工作中没有“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同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尽到《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事实上没能做到“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否则,也不会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

  教训啊,这个教训让人刻骨铭心!

作者单位:河北保定供电公司
摘自《电力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