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合同签订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前身为唐山市钢铁厂,始建于1970年, 2001年7月经改制更改为现名。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包括2×450m3、2×580m3、2×1080m3的炼铁高炉,2×120吨的炼钢转炉,2×92m2、1×198m2、1×300m2的带式烧结机,一条850mm中宽带生产线,二条高速线材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年生产能力500万吨,该公司取得了备案告知书(编号(迁)字危备字[2013]002号)并在有效期内。公司下设8大主体分厂和8个辅助单位,并设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有员工7000余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5名。
2.社会自由人王少东
王少东,男,社会自由人,系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人,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负责承建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
3.社会自由人马会林
马会林,男,45岁,社会自由人,系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人,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负责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地面硬化工程。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3年4月15日,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与王少东签订《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施工合同》,王少东负责承建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王少东临时雇用17名人员(17名临时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作业。
2013年4月20日,王少东委托万洋(王少东外甥),将其所承包的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地面硬化工程分包给社会自由人马会林。马会林临时雇用王瑞昌、马通、张角民、王建田等13名人员(13名临时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作业。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13年7月29日上午,马会林施工队雇用的临时作业人员王瑞昌、马通、张角民和王建田在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施工现场进行地面硬化作业。11时10分左右,王瑞昌驾驶混凝土摊平机在施工现场由南向北行进作业,作业行进途中建筑施工用振捣棒停放在施工现场西侧,影响摊平机行进作业路线。于是,王瑞昌告诉在附近作业的马通,让其将建筑施工用振捣棒挪动一下位置。随后,马通走到建筑施工用振捣棒前,其刚用手去扶建筑施工用振捣棒扶把时,突然倒在地面上。与马通一起作业的王建田看到此种情况,立即跑过去用手去拉马通时,突然手臂触电,其迅速摆脱马通,立即关闭建筑施工用振捣棒电源开关。现场人员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王瑞昌、张角民、马会林立即对王献民进行现场急救。11时30分,“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将马通送往迁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时10分,马通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建筑施工用振捣棒电线因老化而漏电,马通用手去扶建筑施工用振捣棒扶把时,突然触电倒在地面上,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将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社会自由人王少东;王少东又将路面硬化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社会自由人马会林。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王少东和马会林个体施工队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临时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
3.设备隐患排查不到位。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建筑设备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设备带病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7•29”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马会林,男,社会自由人,负责河北刚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地面硬化工程,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违法承揽工程,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其在未取得资质前不得承揽相关工程业务。
3.王少东,男,社会自由人,负责河北刚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违法承揽工程,将所承揽的路面硬化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社会自由人马会林,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其在未取得资质前不得承揽相关工程业务。
3.高志勇,男,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处副处长,负责该公司技改、维修、新建、零星工程管理,法律意识淡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社会自由人王少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王云鹏,男,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处长,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建筑设备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设备带病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牛树林,男,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李会军,男,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即4.2万元的经济处罚;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对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真正把安全放在生产经营活动的突出位置,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要加强管理,要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有效的施工合同,要加强对外委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用电线路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设备隐患,施工前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巡查,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认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