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正发煤矿“12·19”火灾事故

2008-08-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2003年12月19日6时45分,正发煤矿东立井第五立井距下马头门约10米处电缆发生起火。当班班长刘国富立即报告主管东井的副矿长杨佳荣和柳电工。约8时20分,副矿长杨佳荣下到第五立井时发现,立井中的电缆及电缆的护套塑料管已经被烧了10余米。杨佳荣立即返回井面,安排人员放下8个装满10Kg水的水壶和2个灭火器放下井进行直接灭火。放到第四水平后,由唐亿春等人将水沿塑料管导入着火区灭火,火势小了一些。然后由唐亿春和齐春林坐吊篓拿灭器对火区进行灭火,用完了灭火干粉,没有将火灭掉。见此情况后,杨佳荣安排现场灭火人员到第三水平用吊篓装水下放到第四水平,从第五立井口直接用水灌火区,一直工作到14时,明火被扑灭。唐亿春和齐春林升井,柳电工留在井下观察。

  15时-16时,压负荷停电。

  16时来电,晚班的作业人员下井发现着火区又烧了起来。副矿长杨佳荣安排唐亿春和生产班的谭卫平、林建华、陈金美继续灭火。16时-18时,灭火人员两人轮流,坐吊篓到火区用水壶直接用水淬火,火势得到控制。

  18时-19时,压负荷停电。

  19时来电,轮到林建华和陈金美下去灭火。他们俩人坐吊篓到了火区进行灭火。约19时15分,绞车工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将吊篓提上,结果发现吊篓的挂钩已经被烧断,吊篓已经掉到第五立井井底。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1)安全设施不合格。供电系统没有安设检漏、接地、过流保装置,电路发生故障时产生电缆起火;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和塑料管护套,电缆起火时造成灾害扩大。

  (2)没有制订灭火的安全措施,管理人员盲目组织直接灭火,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2、事故的间接原因

  (1)没有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停产整顿的安全生产指令,没有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违规组织生产。

  (2)安全投入不到位。供电系统不合格,没有按规定对供电系统设置检漏、接地、过流保装置;没有按规定使用矿用阻燃电缆;东立井第一水平至第五水平没有形成双安全出口,事故发生后,造成抢险人员没有逃生的通道。

  (3)没有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没有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没有请矿山救护队进行直接灭火,灭火人员盲目操作。

  (4)工人抢险作业时,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不能及时发现灾变采取新的灭火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5)安全教育培不到位,作业人员没有培训上岗,安全知识缺乏,没有识别灾害和危险的能力,冒险违章作业,安全自保能力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