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化工厂的前身为拉绒厂,后经批准更名为化工厂,汪某是其法定代表人。化工厂主营甲硫酸钠,兼营织布、拉绒。为了减轻债务压力,该厂与某新技术发展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由新技术发展公司租赁经营化工厂,但汪某仍为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后,新技术发展公司派出总经理梁某全面管理化工厂,主营项目仍然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甲硫酸钠。出于节约考虑,租赁后的化工厂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安全设备进行及时改造和维修,对过时老化的设备继续使用。一天,生产副厂长王某组织几名未经过培训的工人接班工作,突然氧化釜搅拌器传动轴密封填料处发生泄漏,导致操作平台发生爆燃,使整个生产车间起火。结果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
【评析]这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测,设备老化造成的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同时,根据振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本案中,经过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合格的氧化釜搅拌器超期使用、缺乏必要维护而发生物料泄漏,在物料泄漏后有关人员又处理不当造成的。甲硫酸钠的生产具有一定危险性,但是化工厂自生产甲硫酸钠以来,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安全设备进行改造,而是一直使用旧设备。对最危险的要害设备氧化釜,该厂订购的是无证厂家生产的压力容器,没有基本的设备资料。同时,对安全设备也缺乏必要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因此,化工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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