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29日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橡胶一厂仓库未将蒸汽阀门关好,导致烤房温度升高,造成火灾,烧毁车间、仓库1400平方米和原料、设备等,直接损失76.14万元。该厂工人李某某,生产组长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5年1月29日中午12时20分,某市橡胶一厂供销股仓库大组兼管烤房工作的罗某向李某(组长)请假半天。李某准假后未指定专人接替罗某的工作。16时许,该组工人钱某发现烤房外的排气管冒气,烤房门有点热,当即到该厂澡堂找李某反映。李某即指派李某某随钱某去关蒸气阀门。李某某到烤房搬了一下阀门就出来。钱问李某某:“咋个还冒气?”李某某回答:“是回气。”尔后,李某某去洗澡回家,烤房无人管理。次日凌晨4时,因烤房的蒸气阀门未关好,致使拷房内温度持续上升,烤房内发泡剂起火,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李某身为组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同意罗某请假后,未指派他人管理烤房,形成无人管的局面。当接到险情反映时,不亲自检查,采取措施排除隐患,致使火灾发生。李某某接到关阀门的指令后,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未将阀门关好,导致烤房温度升高,造成特大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生产安全规则。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按照规章制度,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认真作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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