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30日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毛纺厂工人张某,违反规定,带小孩进入工作区,导致特大火灾,烧毁659.44平方米工房一座,各种半成品毛料约2.856万公斤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55万多元,间接经济损失1.59万多元。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
1985年1月30日13时,张某上班时将儿子白某(9岁)带进散毛工房玩耍。16时5分,白某玩耍时拣到一只火柴后拿进散毛工房,一次划三根火柴点废纸玩,因火柴梗烧及手指,急忙将火柴甩到身边落机毛的筐上,当即起火,导致特大火灾。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毛纺厂是重点防火区,张某作为本厂工人,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将儿子带进厂房玩耍,又不严加看管,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自觉遵守工厂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禁将非工作人员带入厂区,以确保安全生产。对违反者,要批评教育,造成事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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