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21日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5年4月21日下午,李某在本厂五级籽棉垛作业。约3时40分换班休息时,李到本厂直收站四级籽棉垛,见正在该垛作业的临时工孙某某、陈某某往上垛机上放棉花,便擅自扭动上垛机开关。陈某某赶忙劝阻,李不听,并三次扭动了开关,使机器紧急倒顺运转引起开关打火,燃着了上垛机器下的落地棉,进而蔓延至籽棉垛和整个货场,导致特大火灾。烧毁皮棉9.3万担,污染395.5担;烧毁籽棉5534.9担,污染变质2.38万担,降级4.89万担;烧毁短绒639担;烧毁棉籽、房屋、机器等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19.6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起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上垛机开关打火引燃,李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但该厂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严重失职,与这场特大火灾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段某某、张某某自1984年收购棉花旺季开始后,未召开过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该厂虽建立了义务消防大队,但人员没有落实。对该厂直收站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不全、不配套、不就位、损坏了不修复的问题长期视而不见。对山东省供销社下发的(84)“5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上垛机电机和开关应设防火花密封装置,工作时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线路接头”的规定不组织落实。1985年4月1日,荷泽市第二棉厂因上垛机打火引起火灾,市棉麻公司、市公安局先后于4月2日和11日派工作组去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明确指示:“三厂要接受二厂的教训”,“上垛机要安防火密封装置”,“落地棉太多”,“要注意安全”。然而二被告人对此置若罔闻,既不开会研究贯彻,也不采取改进措施。段某后又接到市供销社传达省棉麻公司安全科下达的《关于陵县东塘棉厂因上垛机开关接头打火引起火灾的电话通知》,同样既不传达,也不布置采取具体防范措施。
张某某分管安全消防工作,自1984年棉花收购旺季开始以后,没有对全厂职工进行过安全消防常识教育和消防技术基础训练。对义务消防队员人员不落实的问题不管不问。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年久失修和本厂存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1984年12月19日,张某某参加市供销社安全工作补课会议后,仅简单向厂长段某某汇报了会议精神,没有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应措施。对市供销社和市公安局、市棉麻公司的两次安全检查中提出的意见没有组织落实。1985年4月19日,市供销社召开会议,要求所属单位对一切机械、车辆的防护装置进行严格检查,消防设施要处于临战状态,并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消防常识的训练。张回厂后,既不汇报传达,又不组织落实。由于段某某、张某某的失职行为,当火情发生后,干部职工手忙脚乱,仅有的一些消防器材已损坏,消防枪年久失修打不开,致使在大火面前束手无策,使火灾迅速蔓延,造成严重后果。
荷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违章操作上垛机,并不听从他人劝阻,造成重大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财产安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此,荷泽市人民检察院将三人向荷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荷泽市人民法院于1985年12月13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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