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0月22日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区房地产管理站违章冒险作业,在木制结构仓库屋顶架锅熬沥青,导致重大火灾事故,仓库内的物资化为灰烬,造成国家损失200余万元。该站油毡组组长陈某、工人康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5年1O月间,陈某带领康某等油毡工,在市皮草公司及市糖业糕点公司仓库屋顶铺油毡施工时,将熬制沥青的两个炉灶架设在仓库上。陈某曾向有关部门口述其备有防火措施,但其并未实施。10月14日点火作业,经5个半天和1个整天明火熬制沥青,康某在10月22日停火时未将火浇灭,陈某也未督促。由于炉灶的热幅射,次日凌晨4时许,仓库木屋顶被引燃起火,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陈某,康某身为建筑工人,本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火作业,但却不按操作规程办,竟在木结构仓库屋顶架锅明火作业,停止时也未浇灭明火,致使木屋仓库由于炉灶的热幅射而阴燃起火。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遵守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施工作业时,要牢记安全防火,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克服违章生产,冒险作业行为,以防止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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