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月15日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卫生材料厂违反规定,用明火烘烤暖气,引起大火,整个车间化为灰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84万元的严重后果。该厂司炉工刘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986年1月15日凌晨2时,刘某去卫生材料厂接班时,发现卫生材料车间门两侧暖气回水管道冻了,不顾厂里有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私自用木纸皮燃火放到管道冻处烘烤约20分钟,仍未烤化,便将余火踩几下后离开厂区去找另一司炉工黄某。约20分钟后回厂,发现已经起火,虽经奋力扑打,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酿成重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严重违反厂规。卫生材料厂是一级防火单位,该厂明文规定,不准在禁火车间使用明火,刘某发现管道被冻,既不请示领导,也不采取防范措施,擅自决定用明火烘烤暖气回水管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厂里的有关规定,对这次大火应负主要责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必须严格照章行事。在禁用明火区,发现或解决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要作好安全防范措施,决不能擅作主张,乱用明火,以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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