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海绵石灰混放  酿成大火千丈

2005-01-05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7年1月1日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轮胎翻新厂,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将海绵、石灰混放,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烧毁海绵57.8吨和横切机、竖切机、发泡机各一台,以及厂房771.12平方米和其他物资,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86万余元。该厂厂长兼书记葛某,该厂海绵分厂厂长王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葛某有期徒刑2年,王某有期徒刑1年。

  葛某任该厂厂长和海绵分厂厂长期间,海绵分厂搬迁新址,不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将机器与海绵混放在厂房内。更为严重的是,当厂房堆放满后,又将部分海绵皮及下脚料让工人在厂房外堆放,将修缮厂房时堆放在厂房外靠墙处的生石灰(约3吨)全部覆盖。导致生石灰受潮分解,放出大量的热,并逐渐聚成高温(可达700℃)达到海绵的燃点(150℃~180℃),使海绵燃烧,引起火灾。期间,葛某曾到海绵厂检查,看到海绵将生石灰覆盖,未予纠正制止。

  1987年元旦,王某在中午离开厂时,明知厂内无人值班,竟回家吃饭,致使职工发现海绵厂失火时,厂门紧锁,仍无人值班,使扑救大火工作不能及时顺利进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反安全制度,严重不负责。葛某、王某身为轮胎翻新厂厂长和分厂厂长,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检查不力,发现工人违反本厂规定,将海绵堆放在生石灰上,不采取任何措施进行纠正制止,明知厂内无人值班,竟回家吃饭,导致海绵起火,不能及时扑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8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这种损失与葛某、王某客观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厂长是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决不能熟视无睹或疏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