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2005-01-05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8年5月6日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是1988年5月6日发生,6月2日扑灭,共计燃烧了28天。参加扑火的军民共5.8万人,其中解放军3.8万人,森林警察、消防警察和专业扑火队2100多人,当地群众、林业职工近2万人。出动汽车l600多辆,飞机96架(1542架次、2175小时),风力灭火机3600多台,干粉灭火弹16万枚,干粉灭火剂102吨,人工降雨飞机4架(16架次),用干冰1000公斤,碘化银炮弹4000发,降雨面积2万平方公里。化学灭火飞机用化学

  灭火药剂82吨,还调用各种手工工具34512件,空运机降灭火人员2400多人。大火波及漠河县的西林吉、阿木尔、图强三个林业局和古莲、河湾、依林、育英、奋斗、长樱等林场,塔河县的马林,盘中等林场。
 
  这次大火是建国以来,烧林面积最大,伤亡最惨,损失最重的一次。过火面积101万公顷,其中有林面积70万公顷,烧毁贮木场存材85万立方米。

  烧毁各种设备2484台,其中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设备617台。烧毁桥涵67座,铁路专用线9.2公里,通讯线路543公里,输变电线路284公里。

  烧毁粮食325万斤。烧毁房屋61.4万平方米,其中民房40万平方米。受灾群众10807户,56092人。烧死193人,伤226人。

  上述几项损失达5亿多元,且不包含扑火所用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以及停工停产的损失和森林资源的损失。至于火灾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更是无法用金钱能够计算出来的。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这次森林特大火灾的直接原因,除塔河林业局盘古林场的火尚未查清外,其余4起都是违反用火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所致。其中有2起是林场作业人员吸烟扔烟头,2起是割灌机跑火引起。5名肇事者除1人是林场合同工外,其余4人是镇政府和林场雇用的“自流人员”,均都已抓获。

三、火灾扑救及救灾情况

  5月6日,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境地相继发生5起林火,由于当地没有集中全力及时组织扑灭,7日傍晚,由于刮起8级以上的西风,火势迅速蔓延,很快烧进西林吉林业局所在地。

  5月8日凌最,林业部接到黑龙江护林防火指挥部火情告急电报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决定一名副部长带领工作组前往火场,并成立林业部扑火领导小组。

  9日上午,当时的李鹏副总理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决定成立国务院扑火领导小组,由陈俊生秘书长担任组长。决定调集部队4000人,加强扑火力量。10日在塔河成立了前线扑火总指挥部。

  12日,李鹏副总理和陈俊生秘书长飞往塔河,察看火场。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慰问扑火军民和受灾群众,对扑火和救灾等有关事宜进行了研究部署,决定再增调2万名部队指战员参加扑火。

  16日,陈俊生秘书长召集国务院扑火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全力做好后勤支援工作,保证前线扑火需要。

  19日上午,万里副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国务院扑火领导小组,继续抓紧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尽快将火扑灭,特别要保证灭火工具的供应,要继续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21日,国务院扑火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扑火指挥力量,并设立五个分指挥部。调整扑火兵力部署,把重点转到西部火区,并抓紧开设防火隔离带。

  从13日至20日,火场扑火人员增加到4.2万人,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扑打火头相结合的办法。

  从5月19日,东部火区的明火基本扑灭,到5月26日凌晨,西部火区的明火也全部扑灭。

  5月25日,田纪云副总理和陈俊生秘书长再次到大兴安岭灾区,慰问扑火军民和受灾群众。强调要再接再励,乘胜前进,全部干净彻底消灭暗火、残火、余火,不留后患,争取扑火斗争的彻底胜利,同时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原则和步骤做了部署。

  6月2日至3日,火区降了小到中雨,缩短了滑理火场的时间,6月2日整个火场的暗火、残火、余火全部熄灭,围绕火区的890公里的防火隔离带全部开通。

  这次大火中受灾的5至6万职工群众,就地安置2.8万多人,在省内其它市、县安置2.1万多人,到外省投亲靠友6000多人,灾民有吃有穿有住,伤病员有医有药,学校恢复了教学,林区社会秩序安定。

  5月21日,国务院决定成立重建家园,恢复生产领导小组,由国家计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不久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已全面展开,截止1988年7月5日,进入现场的施工队伍达到2.48万人,开工面积28.8万平方米,为房舍总面积51万平方米的57%。
 
四、火灾的主要经验教训

  这场森林大火,损失巨大,教训深刻,充分暴露了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问题。

  1.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对护林防火工作十分重视,1952年党中央向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发出了“关于防止森林火灾的指示”,同年周思来总理亲自签署了国务院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大常委通过了《森林法》(试行),1982年党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二十五条决定,1985年正式颁布了《森林法》,同年国务院颁布《森林法实施细则》,与此向时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通报,对森林防火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长期以来,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保护森林,防止森林火灾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没有作为一件大事,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在林业内部的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没有很好地落实,重采轻造,重造轻护的倾向长期没有得到纠正,护林防火问题摆不到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计划上排不上项目,致使护林防火工作中,多年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2.官僚主义严重,思想麻痹,防火观念淡薄

  由于天气条件有利,大兴安岭林区火灾有所减少,思想上盲目乐观,工作上满足于开会,发文件,一般号召多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少,各项措施不落实,只有布置,没有检查,作风不扎实,在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和扑火工具上,对可能发生森林大火准备不足。对大兴安岭林区出现的严重干旱,失去警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领导重视这一火险状况,严格控制火源,那么,一是火灾不可能发生,二是火灾发生后,在7日下午之前如果彻底扑灭,也不会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

  3.没有贯彻护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1988年以前国家对大兴安岭等地区,相继加强了一些灭火手段,如开展机降灭火,化学灭火等并初步取得了一些效果,在一般情况下,发生火灾基本可以不动用林业局的职工群众。因此,对于整个预防措施有所放松,如防火机构合并,一些同志被抽调搞其它工作,在火源管理上过去每年烧防火线以减少林区可燃物载量和防火灾大面积蔓延,这几年也逐年减少。另外,防火检查站、防火期搜山、清山等工作也放松了,林区防火期大张旗鼓的宣传也都不同程度地被削弱。

  4.林区管理混乱、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有章不循、有禁不止

  林区各地森林防火虽然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因林区组织涣散、专业队伍薄弱,加上法制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发生问题既不及时报告,又不严肃处理。林区职工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这场大火起因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林区里“自流人员”是火灾的重要隐患。这些人员进入林区,搞副业生产、开荒,他们既不熟悉林区状况,又缺乏防火知识,加上没有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5.林区防火基础设施差,专业队伍少,装备不足

  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以来,组建了一千人的武装森林警察和一千人的护林员队伍,同时在加格达奇和塔河修建两处航空护林机场,设立30处防火瞻望台,开辟几百公里的防火隔离带。但是从800多万公顷的林区来看,这点设施远远不能满足防火、扑火的需要。在林区开发建设上,忽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在一些林区起了火。

  6.防火投资少,计划上排不上项目

  长期以来,森林防火建设投资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国家安排的投资也逐年减少,以致防火设施建设长期上不去,如1985年大兴安岭林管局西林吉林业局总体设计方案,总投资1.58亿元,其中森林防火只有13.4万元,仅占百分之零点八五。从全国看在森工投资中基本没有防火建设项目。而营林投资中,森林防火占的比例也很少。

  7.放松城镇消防工作

  林区城镇、贮木场和设施周围没有开放完整的防火隔离带,城镇居民“拌子城”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以致林火烧进村镇、贮木场,火烧连营无法控制,这些问题都是酿成火灾的严重教训。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国务院就大兴安岭特大火灾事故,专门召开了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作出了《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追究了林业部主要负责人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和重大失职行为,决定撤销杨某的林业部部长职务。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县以上领导干部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党组书记,林业管理局局长邱某,对护林防火工作重视不够,具体检查抓落实不够,对护林防火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未采取得力措施解决,犯有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失职错误,对造成这场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及其严重后果负有重大的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党组书记和林管局局长职务处分。

  2.大兴安岭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林业管理局副局长张某,对造成这场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林管局副局长职务处分。

  3.大兴安岭地委书记李某,对这场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漠河县委副书记、县长、西林吉林业局局长高某时这次火灾的发生和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直接的重大领导责任,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县长和林业局局长职务处分。

  5.漠河县委副书记王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县委书记职务处分。漠河县副县长李某,给予撤销副县长职务处分。给予漠河县委副书记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漠河县委副书记郑某,漠河县副县长王某,给予郑某党内严重警告,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6.图强林业局局长庄某,对造成育英林场居民死亡惨重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开除党籍、撤销林业局局长职务处分。

  7.阿木尔林业局工会主席吴某,对造成阿木尔局址人员死伤惨重的严重后果负有重大责任,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分区工会主席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