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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兴业制衣厂“5·30”特大火灾事故

2005-01-05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1年5月30日4时20分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5月30日凌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田边管理区盆岭村个体户(挂名集体)王某一、王某二夫妇办的兴业制衣厂(来料加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全厂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000元。

  1989年期间,王某一、王某二夫妇自筹资金建成一幢四层楼的厂房,同年11月以王某二之名签领营业执照开办石排镇兴业制衣厂,并与香港三裕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生产塑料雨衣。此后,在招收工人、生产、管理等方面都由王某一负责。投产后,由于王某一只重盈利,忽视安全,防火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生产车间、仓库、工人宿舍同在一幢楼,原料、成品、废料、易燃物品胡乱放置,全厂没有任何消防和防护设施。

  5月20日,加班工人梁某吸烟后扔下烟头引燃易燃物。当日凌晨4时20分左右,厂一楼突然起火,存放在该楼层的大量生产原料PVC塑料布和成品雨衣7万多件着火,火势迅速蔓延并封住了这幢四层楼厂房的唯一出口。王某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楼内既无防火栓、灭火器等起码消防器材,亦无防火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还将很多门、窗都用铁条焊死,造成工人扑火无力,逃避无门。浓烟烈火沿着楼梯和电梯井筒道大量窜入三、四层楼的工人宿舍。当时许多工人正在该楼内熟睡,没等醒来或明白过来发生什么事情,就被熏死或烧死,最终造成64人直接熏昏烧死,55人从窗口跳楼逃生。逃生人员中,两人当场摔死,6人摔伤、烧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共计造成72人死亡,840平方米的厂房被烧毁。

二、事故教训

  这次事故虽然发生在一家个体工厂,但却暴露了东莞市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经济开发区带有普遍性:

  1.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上来抓。尤其是部分镇、管理区和有关部门的一些干部,片面追求效益,只注重发展新项目。增加经济收入,不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的甚至将安全生产管理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抓安全生产管理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经济效益。因此,一些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兼职过多,职责不明确;各级责任制不落实,缺乏对企业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企业安全防护设施不配套,自防自救能力较差;上级和市政府的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较为突出。

  2.—些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低,安全生产管理十分薄弱。近年来,东莞工业发展较快,新增了大批的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这些企业从领导、管理人员到工人,基本都是来自农村的农民,缺乏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知识。这些企业基本上还是实行小生产的农民式的管理,没有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和规章制度,管理不规范、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乡镇以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管理水平较低,事故隐患较多。

  3.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相当部分厂房在设计、建设及投产时未经安全主管部门审验,布局不合理,安全设施不齐全,有的甚至将工人宿舍,生产车间和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有的工厂生产布局过于拥挤,甚至占用防火通道、安全间距作为仓库,有的企业用电不规范,供电线路乱拉乱搭,经常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质量差。

  4.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没有注意加强管理。东莞市的“三资”、“三来一补”企业较多,一些外商港商只牟利,不顾安全,不肯在安全生产上投资,不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当地政府没有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反而有一些干部为吸引外资而迁就外商。近年来,外资企业中发生的事故明显多于其他企业。

  5.一些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的厂房建设,生产条件、安全设施、措施,劳动用工,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各方面,把关不严,管理措施不力,出现了一些漏洞。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91年11月6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1991年11月22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王某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王某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1991年10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对石排镇盆岭村兴业制衣厂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1.石排镇政府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黄某,疏于管理,不能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缺乏检查督促,对事故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石排镇政府副镇长、对外加工办主任陈某,对来料加工企业管理不善,要求不严,对造成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石排镇田边管理区党支部副书记、管理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肖某,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检查督促,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