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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酒店火灾事故

2009-03-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10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金明酒店发生火灾。区消防大队接报后10分钟到达现场进行扑救,街道办事处李辉副主任、安监办潘主任等领导先后赶到现场,并组织调查工作。大火烧毁了该酒店一楼大堂及二、三楼部分客房等财物。由于疏散及时,无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xx万元。

  一、金明酒店基本情况

  金明酒店位于325国道番村村委番一村工业区,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主营旅业、沐足、桑拿。法人代表梁格豪(男,40岁),酒店消防设施基本齐全,但经营多年,设施、设备较陈旧,酒店东西两头备有一条消防通道,员工人数约5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金明酒店经理杨跃兵(男,30岁,贵州省人)与部长吴小艳(女)在酒店一楼大堂将一塑料桶酒精(20公斤)分装到小玻璃瓶。装完小玻璃瓶后,杨跃兵将抽酒精的管子里遗留酒精倒在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地上的酒精,试图检查酒精的纯度(担心酒精掺假),不料引起大火,大火从导管直接引燃了还未上盖的塑料酒精桶,并点燃了旁边的窗帘布。杨跃兵等人立即用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火势太猛,无法扑灭,大火从一楼大堂一直往上燃烧,波及二楼三楼。报警后10分钟消防官兵赶到。经过半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控制。此时,大火已将一至三楼烧得面目全非。

  三、火灾事故原因

  1、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1)酒店经理杨跃兵消防安全意识严重缺乏。杨跃兵作为酒店经理、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消防知识极其薄弱,过度低估酒精的瞬燃程度,在旁边摆放大桶未上盖的酒精情况下,居然在旁边点火试燃,以致酿成大火。

  2、火灾事故间接原因

  (1)酒店对安全不重视,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得不到落实。经调查,

  金明酒店经理即此次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杨跃兵无进行任何安全教育和培训,而组织下层员工的安全教育更是空白。安监人员多次检查中督促其加强培训,均出现拖拉、不落实现象,特别是近两个月来,安监办、区消防大队组织的培训班,该酒店都不派人参加,假如参加了,或许能很好地防止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2)酒店负责人不重视安全,没有建立安全组织机构。酒店法人代表梁格    豪长期不露面,而是委托酒店经理负责管理工作。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很难得到落实。调查中还发现,前任经理姚吉运(已辞职)参加过注册安全主任和消防培训,管理上相对比较到位,而今年3月份杨跃兵接任后,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混乱,梁格豪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管理上出现脱节,给酿成事故创造了条件。

  (3)消防器材管理不当,关键时刻起不到作用。调查中同时发现,火灾初    期,酒店保安员第二次在二楼取灭火器时找不到(尽管该酒店是按要求配备的),这情况正好与我们安监人员在多次检查中发现灭火器不按规定摆放、个别灭火器过期失效和个别应急灯不亮的现象相吻合。充分体现酒店的安全管理工作形式化,始终没有把安全的重要性放在首位。

  四、教训和整改措施

  10.29金明酒店火灾事故,表面上只是财产损失,但是没有伤人死人已是不幸中的万幸!充分表明我们街道的安全消防形势严峻,突出显示出我们的监督、检查工作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很大工作还没有抓紧、抓细。我们应立即以10.29事故为鉴,着手就如何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特别是人员密集型场所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大力度,继续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工作。

  我们在生产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抓得比较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型经营场所企业的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出理条例》,尽快将二种场所的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建立起来,避免企业管理上的脱节和监督上的被动。

  (二)加强企业内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扩大教育培训工作的覆盖面。

  针对经营性企业的特点,我们逐步加大对企业内部的教育培训步伐,将教育培训的重心进一步下移,在企业中形成良好的学习安全氛围,力求企业内部不是“要你安全”而是“我要安全”的真正局面。

  (三)继续抓好重点部位安全消防工作,建立健全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工作。

  结合我街道辖区实际,除继续实行分片和责任到人的监控手段,下半年我们专门抽出力量,一方面配合“一暢二会”专项整治工作,一方面将对整个街道的消防重点场所加强监管,注重收集和健全资料及信息,努力建立一套成熟的资料信息平台,为更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而务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