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3日4时10分,七台河市秋林公司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达8000平方米,楼内附属设施及商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300万元。
一、火灾与抢险救灾经过
七台河市消防支队在4时52分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后,先后调动市、县公安、企业、民办等13个单位消防队20台消防车及120名指战员参加扑救战斗;市委书记张弛、市长徐衍民、市人大副主任周纯昌、副市长纪甲文、迟仁太、以及市公安局、桃山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先后赶到火灾现场。在市委书记张驰的亲自指挥部署下,经全力扑救,火势于当日上午9时30分被控制住,12时20分被彻底扑灭。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秋林公司一楼西侧小家电营业区,由北向南19.9米处的第10节柜台内的日光灯镇流器,安装在可燃的刨花板柜台上,由于连接20个小时通电,致使镇流器发热引燃木质柜台。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主要原因
1、秋林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程序(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使用),造成大楼竣工后,不具备安全营业标准的条件,防火设施不全,防火分区过大。
2、公司领导在企业管理上存在严重的重效益、轻安全思想和急功近利行为,在火险隐患长期未整改的情况下营业。
3、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更夫和值班人员擅自动用电源、违反值班值宿制度,在岗时睡觉。
4、对职工日常教育不到位。值制度形同虚设,更夫和值班人员不懂防灭火常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没有报警,致使小火蔓延扩大酿成火灾。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王令东:秋林公司值班电工,在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闭店后即实施分区断电的职责,造成柜台内违章安装的日光灯镇流器20小时通电引起火灾,是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之一。建设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马永全:秋林公司值班保卫干事,在值班期间,违反停供电管理规定,利用分区电源看电视,而后又睡觉,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当发生火灾时,又未能及时报警,致使火势蔓延灾情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是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之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于天涛:秋林公司更夫,在值班期间,违反更夫、值班人员责任制,值班睡觉,没能及时发现火情,致使火势蔓延扩大,是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之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刘振:秋林公司更夫,在值班期间,违反更夫、值班人员责任制,值班睡觉,没能及时发现火情,致使致使火势蔓延扩大,是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之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赵玉民(水暖工):秋林公司行政值班干部,在值班期间,没能尽职尽现地对保干、更夫和电工进行督促检查,发生火灾后,未报警,未组织扑救,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姚金波:秋林公司一楼电工,安全防火意识不强,疏于安全检查,对小家柜台内日光灯镇流器违章安装在可燃的刨花板上没有引起重视,长期未整改,直至由此发生火灾事故,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留用处分。
7、姜长滨:秋林公司电工班长(无电工证),平时对各责任区电工安全教育不够,不组织专业人员对商场的电器安装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业主私拉乱接电源线,未能及时制止,不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留用处分。
8、赵生:市百货公司行政办主任兼秋林公司保卫科长,主管秋林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更夫和值班人员教育不够,平时监督检查不严不实,对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严不细,对营业大厅内敷设的动力线及供电设施未能认真检查,对更夫和值班人员在值班时经常违章动用电源、吸烟和睡觉一概不知,给火灾事故留下重大隐患,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9、王世杰:秋林公司业务副经理,身为安全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对安全防火意识不强,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重效益,轻安全”思想,只管经营,不管安全,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隋利民:百货公司副经理兼秋林公司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平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不能定期召开安全防火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不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导致更夫、值班人员经常违章看电视,甚至在本店内明火做饭,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11、景兆芳:市贸易局保卫干事,对下属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管理监督不利,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从未下过检查整改意见书,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谢宝环:市贸易局保卫科科长,负责全面安全保卫工作,对下属公司的安全防火监督检查不利,不能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检查,平时只限于开会布置,发现火灾事故隐患也未下过整改意见书,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刘长君:市贸易局总经济师兼百货公司总经理,平时对安全防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定期组织人员,对下属公司进行夜间安全检查,对消防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落实整改力度不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潘广全:首任秋林公司总经理,在公司的建议过程中,重效益轻安全,未能按“三同时”审验程序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消防设施不完备,在消防部门责令整改后,仍然带“病”营业,留下重大火险隐患,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5、李健:第二任秋林公司总经理,在任期间,对秋林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重视程序不够,对火险隐患整改不利,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6、赵荣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贸易局党委书记兼局长,负责贸易局全面工作,以安全防火工作认识程序不高,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在贯彻落实消防部门提出的停业整改意见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果断,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人员凡是党员的,建议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党纪处分;对于违反《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单位和人员,是市消防支队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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