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二十时十二分,新兴区红旗路110号大远物资经销公司前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毁砖木结构房房825平方米及租凭该建筑的昌兴药店、油漆商店、吉祥装饰材料商店、双利装饰材料家俱商、市蔬菜研究所种苗技术开发站、市酱菜门市部、大远塑料彩印厂、机加车间等八家的大量物资,火灾损失拆合人民币960466.00元。
一、火灾发生及扑救经过
十八日晚八时许,大远公司木器厂工人杨兴田从家中来单位加班,在给家俱打腻子磨光时,听到门外砰砰两声(形容如往地板上扔东西的声音)。开始以为有人敲门,没有理会,待过约十来分钟不见人进来,便出门观望,出门抬头见前房的锅炉大烟囱向侧部位冒烟,等跑到红旗路门前看,发现油漆商店与药店中间部位浓烟滚滚,知道失火了,便立即跑回后院喊人救火报警,再次返回时,火已穿出房盖。新兴消防中队于二十时十二分接到火警,迅速出动三台消防车12名队员赶赴现场,经火情侦察,发现此建筑无房火隔墙,火已窜出天棚闷顶,达到猛烈阶段,严重威胁南侧隔墙的几家商店及后院紧贴建筑的木板堆垛、毗邻的木器厂、仓库和下风方向多处建筑。中队指挥员将此情况立即报支队指挥中心,支队主管领导迅速调动中队、矿务局消防支队、勃利消防大队等五个中队13台消防车35名指战员增援灭火,采取堵截包围、上下合击、分段消灭的战术原则,经过全体指战员四个小时的奋力作战,将大火扑灭。
二、火灾原因及教训
经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认定这起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是油漆商店铺在油漆桶上的电褥子蓄热引起贴近堆放的信那水(哨基漆稀料)油漆爆燃发现不及时蔓延成灾。其根据:
三、火灾处理
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对有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1、由于火灾损失重大,责任清楚,建议对直接责任者董春华追究刑事责任。
2、对大远物资经销公司经理宋长锁罚款500元。
3、对蔬菜办保卫科科长高树广罚款400元。
4、对蔬菜办经理王贵祥罚款300元。
合计罚款: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