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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北岗煤矿货场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2009-03-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九时十分,七台河市北岗煤矿货场宿舍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烧损房屋116平方米,炸死10人,炸伤2人,直接损失9.000元`,间接损失额达成16万元。

  一、事故经过

  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九时十分,该货场装卸队队长李公房与李公彪,朱玉田等人在其家中看电视,电视突然中断,电灯发红。李公房让朱玉田出去看看,朱返回说后边房着火了,四人随后去救火,约10分钟后,发生爆炸,当场炸死9人,炸伤2人,因1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认定,这起火灾爆炸事故是因由于更夫火坑用火过量,引燃炕上木板、行李等易燃物后,燃烧到房子顶端,更夫脱岗未及时发现扑救,导致火势蔓延,将室内存放的火药雷管引爆,而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三、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李公彪(已死亡),当晚脱岗,身为更夫没有尽职尽责,更为严重的是,在室内存放火药雷管,平时隐瞒雷管火药数量,导致发生火灾后又引起爆炸。发现起火时又没及时告诉别人室内有火药,以致造成10死1伤的重大恶果,系属直接责任者。

  2、装卸队长李公房,去年发现更夫手中存在剩余火药没及时上缴返库放任自流,更没有对更夫进行有关火药管理及安全常识教育,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3、货场主任岳彩杰,严重忽视安全工作,没有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无专人负责,无专用库房。并对装卸队的安全防火,使用爆炸物品情况检查不细,负间接领导责任。

  4、保卫科长张长海,干事徐永波,货场保干杨希明,对货场的安全防火工作,使用爆炸物品监督不利,负有监督不利的责任。

  5、副矿长杜世安,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不组织保卫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苗头没引起足够的重视,负主管领导责任。

  6、矿长邹吉华,身为法人代表,忽视安全,对火药只管批,不管用,致使发生特大亡人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处理意见

  1、对矿长邹吉华(正处级),罚款200元,建议组织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对副矿长杜世安(副处级),罚款200元,建议组织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

  3、保卫科长张长海,保干徐永波、杨希明每人被处以200元罚款;

  4、对货场主任岳彩杰,罚款200元,行政拘留15天,建议该矿撤销其主任职务;

  5、对装卸队长李公房,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特别严重损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北岗煤矿款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