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4日,重庆市长寿化工总厂工程公司安装队员工,在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情况下,盲目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长寿化工总厂是重庆市化工局管辖的市属国有大型化工企业,有职工8000余人。发生事故的污水车间位于主厂南面150米,与主厂房上下落差80余米。该车间主要负责氯丁橡胶生产线的污水处理,其污水处理池由两个35m×4.5m×4.3m的调节池组成。调节池井北面4米处架设有由主厂排下的废渣管及输气管道。
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长寿化工总厂管工组班长梅锦志、焊工李德兵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并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长寿化工总厂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谢勇,处以16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长寿化工总厂安装队队长姜秀亮,处以8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长寿化工总厂厂长处以9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事故单位长寿化工总厂处以10万元罚款。
三、火灾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安装、施工单位违章动火,尤其是对临时动火控制不严,冒险蛮干。该污水处理车间属易燃易爆场所,在此动火需厂安技部门和消防人员到场监护,经过浓度检测符合要求并签字后才能动火。但施工人员在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情况下,盲目违章动火。
2、企业对职工管理不严,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违纪时有发生。
3、出事后未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在火灾发生近4个小时后才接到市公安局和化工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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