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0日,温岭市玉湖商住楼发生火灾,烧毁建筑3500平方米,受灾35户,直接财产损失196.8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玉湖商住楼位于太平街道钟楼路,南面为万寿路,北面为钟楼路,东面隔巷为中国银行出租店面,西面隔巷为三联大厦、朝阳茶庄。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底层为商业用房,二层以上为南、北两幢楼层不等的住宅。大楼由当时的太平镇政府、岙底杨村以及住户三方筹资于1988年建造,1991年竣工并投入使用。钟楼路219号为吴根富开的快餐店。该火场南北两面为40间临街商业用房,中间为家具商场,以胶合板和铁栅栏作分隔物,家俱商场中心设有一天井,为21.6米×20米,用玻璃作采光屋顶,整个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
二、起火经过及火灾原因
2月20日11时10分许,在温岭市第二菜市场卖蛏的柯友富拿着一碗蛏到吴根富开的快餐店烧蛏。因不懂煤油灶的使用方法,在未开煤油灶鼓风机的情况下,将油阀门开至180度,致使煤油大量泄漏。在烧好蛏后又未仔细检查灶内的余火,致使灶内油托盘内的油火顺排污管滴至地上,引燃地上的煤油。快餐店小工雍桂花欲用脸盆煽灭火,却使火势进一步扩大并引燃距煤油灶23厘米处装有10多升煤油的塑料壶。
三、火灾事故处理
柯友富,37岁。在不懂煤油灶的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的情况下使用煤油灶并引发火灾,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吴根富,53岁,快餐店的业主。未配置任何消防设施、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一)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当雍桂花发现厨房地面有火时,雍告知杨萍,杨萍不是积极地去灭火,而是心存侥幸,认为雍桂花能处理,只是叫雍煽灭,自己却随即离去。当杨萍再次回到厨房时,火仍然很小,而杨萍却不知所措,只是问陈国平、夏明容怎么办。作为该快餐店一员的陈国平,看到火后也不是积极去灭火,而是擅自离去,从而失去了有利的扑救时机,待快餐店业主吴根富到厨房后,火势已经蔓延扩大。钟楼路219号快餐店开始起火后,周围的群众、业主只顾搬抢各自的东西,未能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报警,以致消防队到场时,火灾已发展到猛烈燃烧阶段。
(二)整幢商住楼管理混乱,火灾隐患突出。受灾建筑为太平镇镇政府和岙底杨村及住户共同筹资建造,底层为整体商场。自1991年投入使用以来,由于大楼产权不明晰,没有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致使经营户各自为政,擅自装修、乱拉电线、违章用火、违章电焊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整个商住楼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导致消防管理失控漏管。
(三)防火分区超面积,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被堵塞。商住楼底层原设计为商场,面积3500平方米,已经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整个商场被分作单间出租后,各经营户之间用铁栅、塑料扣板、胶合板作分隔。由于使用了铁栅作分隔,致使表层胶合板或塑料板被烧或剥落后,消防人员无法深入火场扑救。中间作为采光用的通风天井助长了空气的对流速度。东西两侧原为通道,火灾前人为封堵用作商场,并且在商用房里普遍增加了阁楼,又给灭火增加了难度。天坪统一采用木龙骨三层板作吊顶,中间未采取隔断措施,客观上为火灾大面积的蔓延创造了条件。
(四)市政消防设施滞后,消防器材严重不足。在玉湖商住楼北侧的钟楼路上虽有消火栓,但由于管径小、压力低,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整个商场内消防器材严重不足,客观上为初期火灾的发生、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
上一篇:重庆市长寿化工总厂特大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