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30日1时新疆乌鲁木齐市机电市场发生火灾,烧毁建筑981.4平方米,12家店铺的汽车配件不同程度烧损,直接财产损失365.9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机电市场位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85号,东面紧贴新疆农机公司家属区,南面为核工业部乌鲁木齐矿物局汽修厂家属院,北面为二宫乡三队,新疆机电市场分两部分,主办单位分别为新疆农机公司和核工业部乌鲁木齐矿务局汽修厂,着火的5号建筑物产权属核工业部乌鲁木齐矿务局汽修厂,主要经营汽车配件和机电产品等。5号楼于1956年建造,为翻砂车间,1979年改为汽车修理车间,1997年改为经营汽车、机电配件的出租门面房,与农机公司市场形成统一的机电市场。1998年进行重新改造成现在的格局,5号楼东西长48.5米,南北宽19.6米,高7米,建筑面积为981平方米,座北朝南,砖木结构,室内用高3米的砖墙分隔为12家经营汽车配件、润滑油品类的店铺,12家店铺由西向东依次排列,其它店铺均隔成内、中、外三间,外为店面,内为库房。2家店铺大部分房间用钢管、木板搭建。起火的5号楼内无消火栓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摊位之间3米的隔墙未砌至屋顶,市场无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经营户使用大功率气、电炉取暖,有的还使用液化气做饭,使用明火现象普遍存在,入冬以来该建筑内经营户普遍反映电气线路停电、跳闸现象频繁。
二、火灾原因
经调查,火灾系509店铺第三间房距南墙2.3米处白炽灯长时间通电,烤燃附近纸箱等可燃物所致。
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市场主办单位核工业部矿务避216队汽车修配厂,未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市场存在多处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火灾汽修厂厂长王伟军、市场办公室主任袁抚中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根据《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直接责任人贾斌过失引起火灾,应立案侦查,汽修厂作为市场主办管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职责,违反《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汽修厂领导王伟军及市场负责人袁抚中进行罚款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理。
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1、起火的砖木结构建筑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为经营机电汽车配件等大量可燃物的机电市场,其建筑耐火极限应为一、二级,且具备良好的防火分隔及充分的消防水源,而改建的市场经营店铺完全达不到以上要求。
2、作为主办单位的核工业部乌鲁木齐矿务局216队汽修厂未履行《消防法》第八条的规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员工、市场经营人员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市场内使用电炉、液化气、蜡烛现象普遍存在。
3、市场内个体经营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在库房内使用明火做饭。
4、经营户擅自使用木板搭建“二台”,在店内存放大量货物,以店代库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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