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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特大火灾事故

2009-04-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0年7月10日12时20分,陕西省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32户居民受灾,直接财产损失534.4万元。火灾发生后,渭南市消防支队立即投入灭火战斗,总队也迅速调集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紧急支援,大火于当日18时被控制。此时,储罐区内总储量约为10吨的两个三甲胺罐仍在燃烧,考虑到三甲胺对人体的毒害作用,若将其扑灭且不能及时堵漏的情况下,必然会散发出三甲胺气体,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故采取了冷却降温,防止罐体爆炸,维持稳定燃烧的灭火措施。余火于7月15日14时30分全部扑灭。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位于渭南市建成区的边沿地带,东邻渭南招商大厦,西邻前进路,北临地震局家属宿舍和南白村。该厂为民营企业,有职工150余人,主要产品为氯化胆碱,主要生产原料为环氧乙烷和三甲胺。该厂始建于1987年,从事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饲料机械经营。1995年申请年产1.5万吨氯化胆碱扩建项目,经陕西省计划委员会批准后,于同年在渭南市临渭区招商区管委会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1996年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破土施工,1997年8月投料试生产,总投资2250万元。

  二、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

  (一)爆炸起火的经过

  2000年7月10日上午10时,渭南饲料添加剂厂合成车间在停产待料数日后恢复生产。11时20分,一辆装有35吨环氧乙烷的汽车槽车开始向合成车间2号环氧乙烷罐卸料。20分钟后,汽车槽车罐内压力降低,两名槽车司机离开卸料现场去厂外吃饭。12时许,车间负责卸料的两名员工也相继离开现场去吃饭,但卸料仍在继续进行。此时整个合成车间只有两名当班操作工人在岗。约12时20分,合成车间二层的环氧乙烷计量槽突然发生泄漏,随即发生爆炸、燃烧,二楼房顶坍塌,两名操作工人当场死亡。约12时30分,正在充料的2号环氧乙烷罐发生了爆炸、燃烧。13时20分,正在卸料的环氧乙烷汽车槽车也发生了爆炸。当第一次爆炸发生后,两名槽车司机闻讯立即赶往现场,试图将槽车开走,在距槽车约6米时,发生了第二次爆炸,两人在逃离中被烧伤。

  (二)爆炸起火原因

  这次火灾爆炸事故的第一次爆炸发生在合成车间二层的环氧乙烷计量槽(该槽已炸毁),该计量槽是违规设计、自行制作的,焊接质量低劣,又无安全保护装置,已经违规使用了近五年,在此期间从未进行任何法定检测。据调查,在爆炸发生前,正在使用的环氧乙烷计量槽下封头与筒体连接焊缝处突然发生泄漏。此时计量槽内压力为0.2-0.3MPa,计量槽中约有环氧乙烷390升。泄漏部位附近环氧乙烷的浓度迅速达到爆炸极限范围,由于物料从焊缝处高速喷出,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燃烧。

  第二次爆炸发生在正在充料的2号环氧乙烷罐,此时贮罐内已经装入环氧乙烷约9吨,因该罐距第一次爆炸的计量槽仅4.5米,受到高温辐射和明火烘烤,罐内物料大量气化,贮罐压力急剧上升,造成罐体爆裂,最长的纵向裂口长达8米,环氧乙烷大量喷出,迅速气化,遇明火即发生了更猛烈的爆炸燃烧。

  第三次爆炸发生在35吨环氧乙烷汽车槽车。由于槽车距2号环氧乙烷罐仅6米左右,第二次爆炸燃烧发生后,槽车周围燃起了大火,槽车罐体受热,物料大量气化,压力急剧上升,导致罐体爆裂,并爆炸燃烧。

  三、火灾爆炸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爆炸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如下处理:对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厂长、法定代表人马新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副厂长李西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该厂总工程师孔贤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该厂合成车间主任陈建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给予该厂合成车间主任助理杨忠平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给予渭南市临渭区计划统计局原局长王吉清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渭南市临渭区招商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部长韩景民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渭南市临渭区招商区管委会主任虎晓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渭南市临渭区招商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武大伟党内警告处分。

  四、火灾爆炸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

 (一)单位应汲取的教训

  1、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建造、使用,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环氧乙烷计量槽,属非法自制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低劣,材质和焊接存在严重缺陷,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在环氧乙烷卸料过程中,槽车司机和车间负责卸料的操作工人擅离职守,在物料泄漏初期无人处置,未能及时将槽车开走,导致事故扩大。

  3、该厂对渭南市临渭区劳动局在检查中指出压力容器不合格、且未经检验等问题置若罔闻,没有落实整改措施;对渭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均未整改。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汲取的教训

  1、渭南市临渭区招商区管委会和规划部门在该厂扩建选址上没有考虑城市安全总体布局的要求。该厂甲类生产厂房规划建设初期处于城市边沿地带,但经过三、四年的发展,周围又建起了许多民用建筑,将该厂包围其中,致使这次火灾爆炸事故造成32户居民受灾。该招商区管委会在建设项目审批上实行"一个章子管到底",使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未经消防审核便取得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消防监督中发现其施工后才介入监督,致使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未能落实,消防验收工作陷入被动。

  2、渭南市临渭区计划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扩建项目监管不力。

  3、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疏于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不力,对查出的问题没有跟踪管理到位。渭南市临渭区劳动局已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压力容器不合格,但未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