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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事故

2009-04-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3年2月14日13时15分,唐山市东矿区(现古冶区)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特大火灾,烧死80人,伤54人,直接财产损失400余万元。这起特大火灾事故伤亡惨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相当严重,教训极为深刻。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林西百货大楼是东矿区商业局下属的国营企业,有职工234人,是东矿区第一大商场,1992年营业额1720万元,实现利税93万元。

  林西百货大楼由三层主营业楼及位于东南角与其毗连的单层家具厅组成,总建筑面积2980平方米,1984年动工,1986年投入使用,1992年9月对主营业楼进行重装修。主营业楼为坐南朝北的三层临街建筑,系砖混结构,长56.18米、宽16.5米、高14.4米,其东南角是与其一层相通的237平方米的单层家具厅。主营业楼东、西两端各设楼梯一部,每层楼梯旁各有一个消火栓,西楼梯南侧设有贯通三层的敞开式货梯一部;主营业楼临街面设有2个出口,家具厅临街面设有1个出口。

  二、起火经过及火灾原因

  1993年2月14日上午,该百货大楼的家具厅顶部在进行施工作业,顶板上多处砸开孔洞,家具厅顶部明火焊接,下面的家具厅照常营业。10时左右,经理孟玉珍发现家具厅屋顶部有电焊火花喷入厅内,当即向施工人员提出警告。12时40分左右,家具厅营业员陈彩珍、冯淑萍发现家具厅办公桌上的小纸盒被屋顶落下的电焊火花引燃,即用水将火浇灭,并再次向施工人员发出警告。出现险情一小时后,施工人员再次开始电焊作业,13时15分左右电焊火花溅落在家具厅内一人多高的海绵床垫堆垛上,引起海绵床垫燃烧。营业员发现后找来一个灭火器,因不会使用,便随手交给刚进入家具厅的顾客,扑救无效,酿成火灾。此时营业员想起报警,但百货大楼的电话被锁住,只好跑到马路对面单位打电话,电话也被锁着,又跑到隔壁单位去打电话,当其打电话时,又不知道火警电话,致使报警时间延误了18分钟。13时33分,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驻东矿区消防三中队接到报警后,派两部水罐车和13名战斗员奔赴火场,同时向消防支队调度室报告,支队迅速调集了增援车辆。消防官兵在灭火战斗中坚持“救人为先”的原则,共救出受伤群众64名。

  火灾发生后,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给河北省委、省政府打电话,对这场特大恶性火灾事故“非常焦急,非常关心”,他要求省委、省政府“认真、细致、妥善”处理好后事。省、市领导到达现场后,对事故处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省消防总队与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消防支队立即成立了火灾原因调查组。经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认定起火原因系施工队在家具厅顶部施工时,违章电焊作业,致使电焊熔珠通过屋顶孔洞喷溅到家具厅内泡沫床垫上引起火灾。据施工队无证焊工黄建平供认,14日上午进行了电焊作业,电焊作业点位于家具厅顶东北角处。火场勘查时发现该处仍留有焊钳、电焊防护面罩等电焊机具,并在作业点收集到新用过的焊条2根,在家具厅内作业孔下方1.5平方米范围内,提取到溅落下的电焊熔珠23粒。上述情况证明该起火灾系电焊熔珠喷溅所致。

  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一)东矿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开庭公开审理了“2.14”特大火灾事故案,经法庭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87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队队长岳江有期徒刑7年;

  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队电工黄建平有期徒刑7年;

  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队林西百货大楼工地负责人(技术员)张凤文有期徒刑6年;

  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队技术员王福林有期徒刑6年;

  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的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玉珍有期徒刑5年;

  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的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经理王洪图有期徒刑4年;

  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副经理张玉珩有期徒刑4年。

  (二)东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和第7条的规定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决定,给予林西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玉珍等5人政纪处分。

  (三)中共唐山市东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5条和第12条的规定于1993年4月19日作出决定,给予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玉珍等3人党纪处分。

  (四)东矿区公安分局于1993年3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给予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队辅助工张港东、武建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

  (一)起火单位只顾追求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安全。林西百货大楼在1992年期间两次进行装修、扩建都没有按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后,多次指出百货大楼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该单位置若罔闻;1992年10月25日,市建委、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装修工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该单位经理孟玉珍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1992年12月2日东矿区商业局会议又指出了该大楼的问题,该单位仍无动于衷;火灾当日上午,孟发现在屋顶电焊时,火花“象下雨一样”;地落到家具厅,仍未及时采取措施。经查,林西百货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义务消防组织形同虚设,职工很少接受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因此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识,以致在发生火灾时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不能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不能迅速组织疏散逃生。

  (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消防安全问题严重。在施工现场,电线乱拉,材料乱放,存在较多火灾隐患。施工人员缺乏消防安全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三)采用易燃材料装修是造成此次火灾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1992年9月该营业楼开始内部装修,11月底完工,共用木材36立方米,宝丽板893张,各种多层板810张,胶贴纸200卷,以及12桶(240公斤)油漆、粘合剂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这些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附着在木龙骨架上,与墙壁和屋顶有一定的空隙,发生火灾时形成悬空燃烧,加之室内又有大批装有丁烷的小型气罐和化纤、塑料、棉纺织品等易燃商品,造成了火势迅速蔓延。特别是位于主营业楼东、西两端的楼道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火灾时形成了火灾蔓延通道,使遇险者失去逃生的出路。此外,营业楼西端一至三层敞开式电梯间和楼梯的“烟囱效应”也加速了火灾的蔓延。起火处堆放的1.8米高的泡沫塑料床垫,以及楼内放置的大量化纤品、塑料制品、装修材料、粘合剂等,燃烧时均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使人迅速窒息死亡。据法医验尸报告,死亡的80人中除一人系跳楼摔伤致死外,其余人员均系窒息中毒死亡。

  (四)职工缺乏消防常识,自防自救能力差。营业员陈彩珍、冯淑萍发现起火后不会使用灭火器,营业员咸会荣报警时不知道火警电话是“119”。13时10分左右起火,13时15分左右发现,而市消防支队最早接到报警的时间为13时33分,消防车最早到达现场的时间为13时37分。从发现火灾到第一辆消防车到达火场的相隔时间为22分钟,延误了灭火时机。当第一辆消防车到达火场时,火已烧到三层,并达到燃烧的猛烈阶段,给灭火救人带来极大困难。主营业楼每层均有两处室内消火栓,因职工缺乏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训练,发现失火后不是抓紧扑救初期火灾,而是首先搬运商品,致使室内消火栓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