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日18时40分左右,山东潍坊弘润石油总厂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男性9人,女性1人)、1人重伤,烧毁500立方米油罐2个,建筑591平方米,柴油360吨,过火面积60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19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潍坊弘润石油化工总厂,是一个小型石油化工企业,位于青州市口埠镇徐集村。该厂以原油、腊油为生产原料,主要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和液化石油气。由口晋路自东向西将总厂分为南北两个区,南区为生产区,北区为办公生活区。按照工程流程南厂区自西向东划分为催化、裂化工段、成品油贮罐区和成品油灌装、发货区、液化石油气罐区、原油罐区。成品油罐区北侧是泵房和化验车间。整个油罐区总容量21000立方米,共设31个罐。该单位是青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厂设有专职消防队,近年来该厂先后投300多万元购置消防车辆和灭火器材,厂区内设有消防专用供电、供水系统。起火中心现场位于油罐区西端204、308号罐,两罐未设防火堤,并紧邻防火堤内的203、307号油罐,204、308号罐的容量为500立方米。204号罐存有液面高28.6厘米,约16立方米的柴油,308号罐存有液面高7米,约308立方米的柴油。起火时天气晴,东南风3至4级,气温36度。
二、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
7月2日18时40分左右,石化总厂员工在204罐西北侧混合罐进行电焊作业时,发生起火爆炸。18时45分青州市公安消防中队接警后,出动4辆消防车迅速赶赴火场,到达火场时,整个火场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308号罐底部流出的柴油沿地面向西、向北流淌并燃烧蔓延。20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同时集中优势兵力将所有的泡沫车、水罐车从不同角度向着火油罐308号罐喷射,20时32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二)火灾事故原因
经调查,火灾爆炸事故系员工违章电焊产生的焊花引爆204号罐内的可燃油蒸汽所致。
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1、金成辉(已死亡),男,47岁,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动力维修车间检修班班长,技术职称为电焊工技师,负责厂内设备小修和焊工、管工、铆工等工作。金成辉在带领其他电焊工进行焊接管道作业时,违反规章制度,冒险作业,在阀门上不加盲板,以致引起油罐爆燃,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当事人死亡,免于处分。
2、徐风凌(已死亡),女,34岁,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动力设备部副主任,负责质量、工艺、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全面负责油品车间的工作,其在工艺改造过程中未按规定的设计方案,且在现场指挥施工时违反规章制度,动用明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当事人死亡,免于处分。
3、白金禄,男,52岁,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副厂长,分管安全和生产,在没有设计方案及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就擅自批准施工,且多次去现场查看。7月2日14时30分左右,他到现场见有明火,便安排徐风凌在焊接时加盲板,但没有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其身为领导,有失查、放任的过错,应负领导责任。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潍坊市公安消防分局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4、崔永福,男,53岁,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安保部副部长,主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一级动火证的审批及消防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没有监督检查,以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负领导责任。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潍坊市公安消防分局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5、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潍坊市公安消防分局给予该厂30000元罚款。
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
1.盲目蛮干。该厂在工艺改造过程中,没有制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计图纸方案和消防安全措施,即施工动焊。
2.违章操作。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和《消防法》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规定,在禁火区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动火作业,以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差。该厂在工艺改造过程中,在禁火区未办理动火证即动火作业,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在禁火区内冒险作业,管理者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