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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酒精罐特大火灾事故

2009-05-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0年9月1日,广西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大火,造成126.3万元的直接财产损失。其中酒精近492吨,损失115万元;2800立方米酒精罐1个,损失8.4万元;处置残留酒精费用2.3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80号,是全国重点氯碱企业之一,产品主要有烧碱、液氯、盐酸、农药、有机化工等30多个品种,是南宁市一级消防重点单位。该公司占地面积809121平方米,建筑面积154202平方米,共有职工3200多名,现有生产车间(厂)10个,原材料及产品库房10个,各种易燃易爆品储罐10个,总储量5631立方米;现有重点消防部位3个,分别是汽油库、酒精库、苯库。生产、运输、贮存的原料或产品多属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物品。该公司有专职消防队,共有消防队员21名、泡沫消防车2辆。

  酒精储罐区位于厂内西南角,有三个金属立罐,呈品字形分布,总容量为3800立方米。大罐(燃烧罐)容量2800立方米,高165.38米,直径16米,用厚度为6至8毫米的钢板焊成,其中底部2块钢板厚度为10毫米,上部6块钢板厚度为8毫米,顶盖钢板厚度为6毫米。大罐北面有2个小罐,容量均为500立方米,高9.93米,直径9.2米,3个立罐外均设有防护堤,没有环状消防通道,罐区南面和西面能通车,属泥土路面。大罐设有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氮气灭火系统、喷淋冷却系统。酒精罐区东面30米为南化农药污水处理厂车间。酒精储罐区外设消火栓4个,水池1个(容量765立方米),水泵1台,酒精罐的西面、北面各有一条排水沟。

  二、火灾事故的经过及原因

  9月1日下午,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公司机修班对酒精罐消防用的氮气管道进行更换。15时35分左右,当焊工李桂玲对氮气管道进行焊接时,突然发生爆炸,大罐罐顶被掀起后下塌,并冒起大火。

  火灾原因是氮气管道与酒精罐未进行隔绝,酒精蒸汽串进氮气管,施工人员焊接时引燃管内的酒精混合气体,导致回火,引起酒精罐爆炸燃烧。

  三、火灾责任及处理

  1、火灾事故责任。

  唐海洪,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公司安全员,违章为甲级防火区的动火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没有认真履行动火现场监护职责,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第8.6条的规定,对该起火灾应负直接责任。李桂玲,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公司焊工。李桂玲持失效的《特种行业人员操作证》上岗,违章动火作业,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第8.2条的规定,对该起火灾应负直接责任。李益才,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公司仓库机修班班长,是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和认真履行现场监护职责,直接参与违章动火,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第8.1、8.3条的规定,对该起火灾应负直接责任。梁顶礼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公司仓库主任,没有组织制订检修方案和落实安全措施,也没有及时检查发现和纠正违章动火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化工行业标准《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第4.2条的规定,对该起火灾应负直接领导责任。蒙永杰,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公司副经理,违章审批《动火许可证》,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对这起火灾事故应负领导责任。李明秋,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公司经理,对供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李明秋对供销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职工的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督促不力,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对这起火灾事故应负领导责任。莫深高,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武保部部长,对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等工作督促不力,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对该起火灾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刘建国,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供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起火灾事故应负领导责任。

  2、处理情况。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四、主要教训

  1、各级领导干部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相当一部分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消防的领导未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

  2、有章不循,没有坚持必要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3、企业的消防设施老化,消防管理制度混乱,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存在问题。这次着火的酒精大罐,原安装有固定泡沫灭火系统,但由于维护以及管理方面的原因,火灾发生后没有一个能正常使用。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单位的职工消防素质较差。